導語:監察建議書寫作格式又有哪些要求與內容,歡迎閱讀一下解讀。
監察建議書是監察部門針對某一監督事項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的行政法律文書,是監察部門常用的文種之一.它的運用,既體現了監察部門的監督權威性,也體現了監督部門和被監督單位之間工作上的交流互動,對及時糾正被監督單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因為行政監察工作涉及面較廣,所以監察建議書的內容基本上包含了當前行政工作的各個方面,如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建設、隊伍建設、財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效能、服務態度、褒獎鼓勵、懲處糾錯等.監察建議書一般由監察部門直接送達有關單位,也可由監察部門委托相關單位轉送。
《監察通知書》和《監察建議書》是行政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責,實施檢查、調查、建議、處分等項監察權力的行政法律文書。為了在實際工作中有效地發揮這兩種文書的作用,現對其使用范圍、使用辦法和填寫要求作如下規定。
使用范圍
一、行政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向被監察單位或有關單位發出《監察通知書》:
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級監察機關指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下進行檢查、調查時。
2.人民群眾舉報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有違法違紀問題,需要進行調查時。
3.查辦違紀案件,需要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文字說明和各種證據時。
4.進行例行的檢查、調查,需要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提供文字說明和各種證據時。
二、行政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向被監察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
1.要求被監察單位或個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公民權益的行為時。
2.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已經給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造成損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時。
3.要求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糾正其不正確的決定、命令時。
4.確認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有違紀行為,須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建議給予政紀處分時。
5.確認被監察的個人有嚴重違紀行為,須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建議暫停其行使職權時。
6.進行例行檢查、專項檢查、專題調查中,確認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由于工作失誤,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限期改進時。
7.對于模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忠于職守、廉潔奉公、政績突出的被監察單位或個人,建議對其表彰、獎勵時。
8.對于控告、檢舉違紀行為有功人員,建議對其表彰、獎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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