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建議提起再審促進了民行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下面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是民事訴訟法檢察建議書,歡迎閱讀參考。
民事訴訟法檢察建議書:
修改后的民訴法在檢察監督方式上新增了檢察建議制度,從法律層面上確立了檢察機關除了抗訴,還可以適用檢察建議提起再審糾正法院錯誤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多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創設再審檢察建議這種有效監督方式進行了積極回應。這一重大變革,強化了檢察監督職能,對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檢察建議提起再審促進了民行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
一是再審檢察建議強化了檢察監督職能。此次立法將監督范圍擴大至民事訴訟活動,增加了檢察建議監督方式的設置,彌補了不足,使民事檢察呈現出新的多元化監督格局。
二是再審檢察建議提高了監督效率,增強了監督實效。采用檢察建議啟動再審,減少了提請抗訴、提出抗訴、上級法院指令再審三個環節。
三是再審檢察建議進一步促進了司法和諧。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靈活運用檢察建議提出監督意見,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使檢法兩院之間、政法部門與當事人之間關系趨于一致,在短時間內實現和諧統一的辦案效果。
實踐中再審檢察建議存在的問題。法律規定原則化。修改后民訴法僅規定了何種情況檢察機關可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而對該方式的監督法律效果沒有任何規定。接受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否回復、何時復查案件、如何采納等具體操作不明確。實踐中再審檢察建議的兩種錯誤傾向。
一是單純采用抗訴這一法定且較成熟的法律監督模式,唯有此,才能更顯示監督者權威,使每一起抗訴案件都能引起再審。
二是過于注重再審檢察建議的提出數量,忽視質量,使大量檢察建議沒有進入再審程序而終結,起不到監督作用。銜接機制不健全。檢察建議發出后了無音訊,沒有監督落實情況,被送達機關不理睬,最后造成檢察建議如同一紙空文。
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審檢察建議的思考。轉變觀念,“兩手抓”。具體工作中應摒棄單一監督模式,把運用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有機結合起來,重視效率,講究效果,使抗訴案件抗得準,建議一案改判一件。把好再審檢察建議質量關。檢察建議必須有充分的再審理由,事實敘述清楚,證據分析透徹,法理闡述深入,邏輯論證嚴密,增強觀點的說服力和公信力,提高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率。
建立銜接機制,構筑實施平臺。修改后民訴法對于再審檢察建議實施程序未加規定,具體操作中必須與同級法院加強溝通和聯系,促進相互理解,以實現公正司法為共同目標,切實建立起檢察機關與法院的銜接機制,從程序上保證再審檢察建議的順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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