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指導建議書(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更新監管執法理念,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改進監管執法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行政引導制度。在商標、廣告、經濟合同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資源和專業優勢,對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業戶,采取科學的定向幫扶,引導其發展壯大。
二、行政勸導制度。工商執法人員在市場監管過程中,通過教育、規勸等手段,督促經營者自覺建立、落實各項規范化經營制度,維護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為增強勸導效果,定期對業務的經營表現進行評估,確定信用等級,并啟動信用預警、獎懲等機制。
三、行政提醒制度。在對市場主體的登記監管過程中,以工商所為單位,依托經濟戶口,建立行政提醒事項書市或電子臺帳,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法定時限內應該辦理而未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以書面形式預先提醒,督促及時辦理。
四、行政預警制度。執法人員在對市場主體的監管過程中,對發現的不良行為傾向以及情節輕微的違章違法行為,本著“注重教育,先行引導,預防為主”的原則,先實施書面警示,限期整改。凡是按期整改了的,則免于行政處罰;未按期整改的,則依法處理。
五、行政建議書制度。在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過程中,我們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引導、勸導、提醒、警示等行政指導,一般都以《行政建議書》的形式明示。《行政建議書》采取統一格式,內容包括:存在的問題、行政指導建議、建議單位和建議人等。對簡易程序的行政建議,由工作人員當場制作《行政建議書》,即時送達;一般程序的,經本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再送達;重大行政建議,先由具體負責人擬定方案,經分管局長審核或是局長辦公室研究審定后再送達。《行政建議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對人,一份留存,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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