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會議記錄講話整理稿
記 錄 人:侯慶剛
會議時間:20xx年5月20日
會議地點:石橋煤礦二樓會議室
主 持 人:鹿祥嶺
參 加 人:張慶霖、陳玉留、趙德奇、各職能科室負責人
采掘工區正職、施工員、科室相關人員
張慶霖礦長:
同志們,今天召開會議目的是學習貫徹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王樹鶴同志在全國煤礦防治水工作技術研討會上的講話以及《煤礦防治水規定》(送審稿)的學習。
縱觀全國煤礦安全,自20xx年以來不斷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水害事故,如20xx年8月17日發生的山東華源礦業有限公司8.17事故,致使172人死亡;20xx年7月29日河南陜縣支建煤礦7.29淹井事故;20xx年廣西百色右江礦務局那讀為欺詐7.2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6人等等。分析近兩年水害事故原因,反映一些煤礦企業水害防治工作總體責任不落實,基礎工作薄弱,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突出表現在:
1、防治水總體責任不落實;2、水文地質資料不清;3、探放水措施不落實等問題;4、煤礦企業在防范自然災害上存在一些薄弱環節;5、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存在漏洞等問題。《煤礦防治水規定》已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提交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后頒布實施?!睹旱V防治水規定》是在原工業部下發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84年頒發)及《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86年頒發)的基礎上修訂,增加了法律責任。希望同志們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下面結合煤礦當前防治水工作再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高度重視煤礦防治水工作;二是全面加強水文地質基礎工作;三是認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四是防范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五是加強防治水監督督察工作力度。
同志們,做好煤礦防治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水害防治工和,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撫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基礎工和,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加強現場管理工作,堅決有效遏制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為全公司煤礦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做出貢獻。下面由總工程師陳玉留同志帶領大家學習《煤礦防治水規定》
陳玉留總工程師:
同志們:《煤礦防治水規定》是在原煤炭工業部《礦井水文地質規程》(84年頒發)及《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86年頒發)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的第5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第8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第14、15條的,報告和礦井必備圖件不全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仇元以下的罰款。圖件內容不真實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第26條第六款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礦違反本規定的第54條、55條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7萬元以上12萬無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第70條的,責令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無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第90條91條的,責令責令停產整頓,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第92條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違反本規定第95條的,責令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無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煤礦違反本規定造成透水事故的,由煤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承擔煤礦安全監察職能部門組織處理,并作出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受水害威脅嚴重的煤礦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論證表明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效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實施監管、監察執法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防治中水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或在水害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成功救出涉險人員的單位和人員,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山東海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石 橋 煤 礦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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