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
清理規范所涉及工作點多面廣,任務艱巨,在推進過程中一定要突出重點,注意方法,有的放矢。
(一)要搞好核查摸底。核查是清理規范的首要環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通過查閱統計資料、機構編制審批文件、人員招聘調動手續、工資統發表格等,對單位機構編制和人員信息進行認真核查,摸清單位職責變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經費來源、內部機構和崗位設置,以及實所有人員情況,做到底數清、數據準、資料全。各事業單位要如實填報機構編制和人員情況核查表,經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對各單位報的數據信息進行審查匯總,確保真實準確后于12月10日前報編辦審核。縣編辦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核,逐一核對每個事業單位的信息數據,確保信息全面、準確、真實。
(二)要認真清理機構編制。在認真核查、摸清機構編制和人員底數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機構和編制進行清理。一方面要做好清理機構工作。主要采取“撤、并、轉”等方式,加大事業單位機構整合力度,優化布局結構。“撤”就是撤銷一批,對批準設立1年以上,現無工作人員或只配備了少量工作人員,未正式組建或未開展工作等情形的事業單位,堅決予以撤銷。“并”就是合并一批,對因主管部門撤并或職責調整、職能相近的事業單位,下決心進行調整整合。“轉”就是轉企改制一批,對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事業單位,加快推進轉企改制。另一方面要做好清理編制工作。在規范機構設置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編制進行清理。凡撤銷的事業單位,編制予以收回。調整整合后新組建的事業單位,要本著精簡原則重新核定編制。對于職責任務萎縮或長期空編較多的事業單位,要相應核減編制。對部分社團組織使用的事業編制,按照改革要求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予以清理。
(三)要規范機構編制。一是要規范事業單位名稱。事業單位名稱要體現機構地域位置、隸屬關系和業務屬性,與黨政機關、企業、社會團體或其他社會組織有所區別。除部分現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原則上不能再稱局、處、辦,現有不符合規定的要進行規范。對事業單位加掛的牌子進行清理,原則上一個單位不能掛兩個或兩個以上牌子,因工作任務增加的,應通過變更職責或名稱的方式予以解決。二是要規范職責任務。科學準確地界定職責任務是劃分事業單位類別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黨委、政府、編制部門文件為參照,進行規范和界定。未明確職責任務的,要予以合理界定;職責任務發生變化的,要重新予以規范。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凡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要予以取消。職責調整后,工作任務不足的,要予以撤銷或并入其他事業單位。對主要承擔公益服務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將生產經營職能剝離,轉為企業或交由企業承擔。三是要規范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要根據職責任務、發展規模和服務范圍,按照精簡的原則核定,做到少用人、多辦事。對目前暫時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編制只減不增。從事公益服務、職責任務較重、編制明顯不足的要重新核定。涉及編制調整的,不同經費形式的事業單位之間不得逆向調劑編制。按照既管總量又管結構的要求,合理確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編制比例,著力優化人員結構。
(四)要清理實有人員。各單位要對現有在編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清查沒有任何手續長期曠工且去向不明人員;雖經批準請假、停薪留職、出國、脫產學習等,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人員;未經批準出國、脫產學習等擅自離崗人員;以及受刑事處罰未開除公職卻長期不上班等等人員。對于這幾類人員,各部門各單位在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上,對仍不回單位上班的,要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縣紀檢監察、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充分履行各自職責,加大人事紀律監察處理力度,切實糾正這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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