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15]54號)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方案》要求,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部分 總則
一、目的和意義
農業普查是全面了解“三農”發展變化情況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組織開展第三次廣西農業普查,查清我區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掌握農村土地流轉、農業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規?;彤a業化等新情況,反映農村發展新面貌和農民生活新變化,對科學制定“三農”政策、促進我區實現農業現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普查對象和普查范圍
(一)普查對象
農業普查的登記對象是廣西境內的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單位、居住在農村且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填報對象是列入農業普查范圍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遙感測量對象以農作物種植地塊為主,并包括其他與之相關的土地覆蓋要素。
(二)普查行業范圍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行業范圍包括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三、普查內容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業從業者情況;
(二)土地利用和流轉情況;
(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情況;
(四)農業現代化進展情況;
(五)農業生產能力和結構情況;
(六)糧食生產安全情況;
(七)農產品銷售與農村市場建設情況;
(八)村級集體經濟與資產狀況;
(九)鄉村治理情況;
(十)鄉鎮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十一)農民生活狀況;
(十二)建檔立卡貧困村與貧困戶情況;
(十三)主要農作物種植等空間分布情況。
四、普查表種類及登記原則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共設6類普查登記表,包括農戶普查表、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鄉鎮普查表和農作物面積遙感測量實地調查表。
(一)農戶普查表,用于登記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且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登記原則是在鄉鎮的普查區范圍內居住,以居住地為原則登記;不在鄉鎮的普查區范圍內居住,但在普查區內從事農業經營活動,以生產地為原則登記。
(二)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用于登記符合規模農業經營戶標準的住戶。登記原則與農戶普查表相同。
(三)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用于農業經營單位的登記。以在地原則登記,地域范圍為縣域。在縣域范圍內的農業法人單位以及所屬的全部農業產業活動單位作為一個對象在普查區登記;如果其所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在本縣域范圍之外,則在該產業活動單位經營所在地的普查區登記。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記所有的村民委員會,以及有農業經營活動的居民委員會和具有村級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機構。由普查區農業普查工作組收集相關信息直接填報。
(五)鄉鎮普查表,用于登記所有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農業經營活動的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管理機構。由鄉鎮農業普查辦公室收集相關信息直接填報。
(六)農作物面積遙感測量實地調查表,用于對農作物遙感影像的實地核實和調查。《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農作物面積遙感測量工作方案》另行印發。
五、調查方法和普查時間
(一)調查方法
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單位、行政村和鄉鎮等情況采用全面普查的方法進行,農作物播種面積遙感測量采用抽樣調查方法。
1、農戶普查表、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普查員使用手持智能終端(PDA)入戶登記完成后,要即時進行審核,發現問題,據實更正。
2、行政村普查表和鄉鎮普查表,由本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報。
3、農作物面積遙感測量實地調查表,利用國產自主衛星資源及無人機技術對主要農作物面積按照播種季節進行實地抽樣遙感測量和影像數據處理。
(二)普查時間
普查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24時。凡是年末資料,均以普查時點數據為準。
普查時期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資料,均以普查時期全年數據為準。
各市清查摸底結果上報時間為2016年12月10日前(單位清查摸底表在10月31日前)。
農戶普查表、規模農業經營戶普查表、農業經營單位普查表,上報時間為2017年2月28日前。
行政村普查表和鄉鎮普查表上報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前。
主要農作物面積遙感測量實地調查時點:秋冬播調查時點為2016年4月30日;春播調查時點2016年5月15日,夏播調查時點2016年8月15日。遙感測量全部成果上報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前。
六、普查組織與實施
廣西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在自治區和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按照國務院農普辦統一部署,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成立機構
自治區、市、縣(市、區)設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鄉鎮、列入農業普查范圍的街道和具有鄉鎮政府管理職能的農(林、牧、漁)場設立鄉鎮農業普查辦公室。行政村、列入農業普查范圍的居委會和具有村級行政管理職能的.農(林、牧、漁)場設立農業普查工作組。自治區、市、縣(市、區)級農業普查領導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制定計劃并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農業普查工作。鄉鎮農業普查辦公室、村級農業普查工作組的主要任務是做好農業普查各項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單獨設立農業普查機構,負責制定本系統農業普查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司法系統在自治區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協調下開展普查工作。
(二)明確職能
1、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廣西第三次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區的農業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政府辦公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黨委宣傳部、財政廳、農業廳、教育廳、民政廳、司法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林業廳、新聞出版廣電局、農墾局、監獄管理局、測繪地信局、水產畜牧獸醫局、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農機局、廣西農業區劃辦、廣西調查總隊、廣西軍區后勤部、武警廣西總隊等二十三個單位組成,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農業普查工作。
自治區統計局負責根據國家農普方案,結合廣西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負責組織協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農業普查的各項工作;負責溝通、督導、宣傳、數據處理和資料開發等工作。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和協調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協調全區新聞媒體和新聞單位做好普查宣傳工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農業普查工作所需固定資產數據提供及與農業普查相關的數據和資料。
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普查經費保障方面的事項;負責協調全區財政系統提供與農業普查內容有關的財政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資料。
農業廳負責與農業普查相關的農業行政記錄以及與農業相關的設施、企業和人員的普查工作。
教育廳負責協調提供農業普查對象中所涉及的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校設施和人員情況以及參與農業普查工作提供“兩員”人員。
民政廳負責提供鄉(鎮)、村組織機構變動情況及農業社團情況以及本系統所管轄的社會福利單位經營和管理的農用設施、用地和人員的普查工作。
司法廳負責協調普查的執法檢查工作,協助查辦農普活動中的違法違紀案件。
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全區農、林、牧、漁業土地規劃、使用和流轉情況。
水利廳負責協調與漁業和水利相關的設施、企業和人員的普查工作。
林業廳設立農業普查工作機構,按在地統計原則參加所在縣(區)、鄉(鎮)政府農業普查機構統一組織的農業普查。負責負責協調全區與林業相關的設施、企業和人員的普查工作。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按照黨委宣傳部和廣西農業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和部署,負責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工作。
自治區農墾局設立農業普查工作機構,按在地統計原則參加所在縣(區)、鄉(鎮)政府農業普查機構統一組織的農業普查。負責協調本系統農業經營單位情況及與農業普查相關的設施、企業和人員的普查工作。
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負責協調本系統農業經營單位情況及與農業普查相關的設施、企業和人員的普查工作。
自治區測繪地信局負責農普所需地圖的提供等工作。
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與水產畜牧業相關的設施、企業和人員的普查工作。
廣西調查總隊負責負責農作物播種面積遙感測量及協調全區與農業普查相關的抽樣調查資料的提供,并按國務院農普辦要求配合自治區農普辦做好農業普查的各項工作。
廣西軍區后勤部成立廣西軍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負責協調租借部隊營區從事第一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單位和家庭及個人的普查工作。
武警廣西總隊成立武警廣西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負責武警系統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
2、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自治區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的農業普查工作計劃并報上級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負責做好縣級、鄉(鎮)的培訓和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完成轄區內農業普查各階段的工作任務。
3、各鄉(鎮)、列入農業普查范圍的街道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設立農業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普查工作。負責組織各農業普查小組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做好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選聘和培訓工作;組織農業普查宣傳發動工作,宣傳農業普查的意義、方法和內容,做到家喻戶曉;參照《普查區劃分工作細則》劃分普查區,并指導農業普查小組繪制普查區地圖和普查小區示意圖,以及做好農業普查登記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登記和登記質量檢查工作;在沒有農業普查小組的區域內,做好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戶的普查登記工作;負責《鄉鎮普查表》的填報并指導普查員做好《行政村普查表》的填報工作;負責農業普查數據質量驗收和普查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上報工作。
4、各村民委員會、列入農業普查范圍的居委會(社區)和具有村級行政管理職能的農(林、牧、漁)場設立農業普查工作組,負責收集本普查區戶籍名錄、土地承包合同、外來人口暫住登記記錄等,根據鄉鎮農業普查辦公室提供的單位名錄進行補充,繪制普查小區示意圖,做好農業普查登記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登記和登記質量檢查工作。
(三)宣傳動員
廣西農業普查宣傳工作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農普辦和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共同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農業普查整個過程的宣傳工作。各級宣傳部門和農業普查機構要組織新聞媒體,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和戶外廣告等多種形式,分階段、有重點、有組織地廣泛深入宣傳農業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并配合農業普查,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
(四)工作保障
1、普查經費和物資。各級政府應按照普查經費分級負擔的原則、財政中期預算規劃編制的要求,做好農業普查經費的總預算和相應年度預算編制工作,確保普查組織工作經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簡稱“兩員”)勞動報酬、智能采集數據手持終端設備(即PDA)等三大重點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各級普查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范普查專項經費開支,提高普查經費的使用效益,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檢查。做好各項普查物資采購計劃、采購、分發和使用等后勤保障工作。
2、普查人員配備。每個普查區(村、居委)至少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每個村配備3個以上現場數據采集小組,每組配備2名以上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具有初中或相當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培訓后能夠熟練使用智能數據采集終端。
3、選聘農業普查人員的待遇。各級農普辦要按照《關于做好我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經費和物資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農普辦字[2016]年1號)要求,根據實際工作量和工作時間,足額發放所聘用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勞動報酬。
4、依法進行普查。一是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有依法獨立行使調查的權利。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依法提供的農業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授意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和普查對象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打擊報復。二是普查對象有接受調查的義務。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填報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三是普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普查方案。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農業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四是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農業普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在普查中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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