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范文錦集8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 篇1
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效力
案情簡介
20xx年8月,劉某應聘了上海某廣告公司銷售經理一職。面試結束后,公司認為劉某的條件符合公司的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來報到,并發出了聘書,聘書對劉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約定。
20xx年9月,劉某正式到公司報到,但雙方一直都未簽訂勞動合同。劉某曾經向公司提出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卻表示,對于經理這個崗位,公司一直都是發聘書的。20 11年1月底,劉某在工作中因為與公司領導意見有分歧而提出辭職。辭職時,劉某再次提出公司應與其補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拒絕了他的要求。
離職后,劉某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爭議焦點
公司認為,對于經理崗位,公司規定一律只發聘書,不簽訂勞動合同。聘書中對于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都做了明確的書面約定,且也加蓋了公司的公章,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故對劉某所提出的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無支付義務。
劉某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其入職后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雖然發了聘書,但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聘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因此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卻一再拒絕,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
仲裁結果
仲裁庭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公司向勞動者發了聘書,但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并不能視作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仲裁庭最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律師點評
OFFER、聘書、勞動合同,一直都是許多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文書。
從本案分析,首先,公司發出的聘書,從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當于我們平常所說的OFFE R,只是一個要約,并不代表勞動關系當然成立。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本案中的“聘書”只是公司單方發出的要約,是否真正建立勞動關系,還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確認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并真正履行合同,勞動關系才成立。《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即便公司發出了聘書,如果勞動者沒來上班,勞動關系仍然沒有建立。
其次,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雖然本案在裁決中給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看該聘書是否具備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實際生活中,勞動合同的范疇是比較廣泛的,能規范雙方勞動關系的文件應該都是勞動合同。如果聘書的條款具備了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也簽署了聘書并反饋給單位,說明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且實際履行,那么該聘書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反之,若聘書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則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對劉某所發出的聘書只對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約定,落款也只有公司單方蓋章,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故不能視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故公司應當支付劉某20 10年10月-20xx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唐律)
勞動合同 篇2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未簽合同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必須簽,應該簽。簽了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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