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模板七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一、怎樣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二、無效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于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無效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的。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主觀上有違法錯誤,包括故意違法和過失違法。過錯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雙方的,它是由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在確認其無效的同時,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 篇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乙方(勞動者)
姓名:
甲乙雙方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同意招收乙方為本單位員工,乙方愿意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并接受甲方用工履行勞動義務。
乙方應該符合甲方錄用人員的共性條件:
(一)誠實信用, 現實表現較好,無不良社會記錄;
(二)技能符合崗位要求,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能夠按照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應該符合甲方錄用人員的個性條件,由甲方根據乙方的崗位確定,并告知乙方。
第二條 甲乙雙方基本情況:
(一)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應將有關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甲方勞動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向乙方提供招聘簡章或向乙方口頭告知。乙方在本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視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況。
(二)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_____性別:_____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證件號碼: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 _郵政編碼:
勞動合同 篇4
1.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無效情形。這里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于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2.訂立勞動合同因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
(1)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應聘的勞動者并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
(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3.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這屬于禁止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約定的內容,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則。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關系到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如果簽訂之時就多注意,避免出現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后若遇上糾紛也不至于過多的喪失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一點尤其需要廣大勞動者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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