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范文集錦七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縣農業銀行:
我叫XXX,女,33歲,大專文化,年9月與貴行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行馬鞍山新區政務公開大廳營業所上班。兩年來,我在行、所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攬儲、攬卡等各項工作任務?,F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三:
一是合同期內,以優質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對外形象。營業儲蓄所是支行對外的“窗口”和“門面”,其主要職能就是存、取錢,特別是作為一線臨柜人員,每天都要和數以十萬計的錢打交道。在今年6月前,我在城北營業所上班。由于該所地處鬧市,附近小商小販多,因而存取款的人多,爛錢多,幾乎每周都有爛錢要上解。因此,上班時間工作之忙,業務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為樹立農行優質服務的形象,我始終牢記貴行“一樣的業務,不一樣的服務,我們能做得更好”的服務宗旨,總是做到早上班、遲下班,耐心細致地數好每一分錢,給儲戶一個滿意的服務。由于我工作認真、過細,兩年來不僅未發生一筆誤差,未與儲戶發生一起爭吵,而且因我的優質服務,贏得了儲戶的滿意和信任,主動在我所存款數十萬元。如縣運管所原所長李春昌,在別的銀行受到委屈后,將他的存款近十萬元全部轉入我所儲蓄。
二是合同期內,以優良的作風確保了生命財產的安全。近年來,隨著國家大經濟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社會治安形勢嚴峻,金融安全不容忽視。為確保國家財產和個人生命安全,我在當班期間嚴格遵守省、市、縣行的各項規定,現金、電腦、空調、印鑒、電源、火爐等都按規范操作,并隨時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下班攬儲時,我也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近兩年來,我在愛人的支持幫助下,爭取到縣交通系統下屬單位縣航道站、縣船閘管理所、縣建筑公司、縣航運公司等單位在城北所開戶,其中開對公戶兩家,開工資戶兩家,各項攬儲都超額完成了規定任務。對于數額較大的儲蓄資金,我總是要求愛人派專車接送,確保萬無一失。兩年來我當班期間沒有發生一起安全事件。
三是合同期內,以頑強的毅力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兩年來,在愛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總是主動放棄休息和娛樂時間,拋開繁瑣的家務,集中精力,積極主動地抓好業務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以使個人業務素質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20xx年我在參加省農村金融職大大專班的學習后,又在家自學了電腦的基本知識。現在,五筆打字,abis操作等項業務工作我都爛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業務,我也是努力學習,盡快掌握。兩年來,我個人在當班期間,沒有發生一起因業務不熟而被難住、以致耽誤儲戶時間的事件。:
兩年來,我雖然在平凡的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貴行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貴行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用優良的作風、一流的服務展示“農行人”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2
楊某于20xx年3月2日進入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刷工作,公司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口頭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月。20x年4月13日,由于楊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領導對其提出了批評,楊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年4月15日,楊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繳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印務公司委托本律師全權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經二審終審。
[案件分析]
該案例主要涉及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之前對雙倍工資的時效一直存在爭議,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本案例對于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有很好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一、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實施后,少數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到20x年度由于各種原因要離開公司時引起勞動爭議時才想起主張雙倍工資,但此時主張已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平常所說的“雙倍工資”。二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實質,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依照該條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應簽卻未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勞動報酬數額的懲罰性賠償,并非勞動報酬,故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而并不適用于有關勞動報酬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簽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分別從用人單位每月應付而未付雙倍工資之次日起算,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屬于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本案中,楊某主張的是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而楊某直到20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該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其主張。
二、只有單位作出違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行為的,勞動者提起仲裁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楊某認為是被公司“逼走”的,應當屬于違法解除行為,而公司卻認為并沒有作出解除行為,楊某在20x年4月13日走后再沒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離職行為。既然楊某無法證明公司作出了違法解除的行為,要求賠償金自然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最終并沒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三、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往往只要求仲裁、訴訟的程序時效,而不關注實體時效。
由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出于對勞動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注重程序時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內及時提出了要求補繳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連續都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楊某要求補繳的是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而楊某是在20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雖然程序時效沒有過,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顯然是超過實體時效,最終法院并沒有采納公司答辯中認為該部分主張已超過實體時效意見。
[律師提醒]
1、由于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
2、勞動者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的,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權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造成曠工的事實,這樣就構成嚴重違紀,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賠償金。
3、而對于用人單位應當盡量規范管理,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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