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20xx銀行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所:
乙方: [20xx姓名]
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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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戶籍所在地及郵編:
經常居住地及郵編: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 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20xx日期]起至[20xx日期]止。
2. 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20xx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20xx日期]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20xx]。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二條 試用期為[20xx]個月,自[20xx日期]起至[20xx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設試用期。]
第三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 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
3. 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于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應按照附件二工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20xx]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并通過轉賬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資賬戶。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里代扣個人所得稅,并以乙方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制定具體的計算周期及上下班時間,并另行告知乙方。
3. 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后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于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里做出相應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 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20xx福利名稱];
2. [20xx福利名稱]。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后果,并且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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