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雇傭合同模板匯編八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雇傭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雇傭合同 篇1
用車單位:(甲方)
車輛所有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目前甲方因業務需要,雇傭乙方的面包車;為保證甲方生產需要,甲方雇乙方的面包車(面包車2輛及以上并必須滿足甲方生產需要,配備GPS定位設備及系統,車連保險強險必須齊全,商業險中必須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保證甲方工作需求。
為確保雙方責任明確及利益保障,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原則,特制訂此協議,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車輛必須具備完整的車輛相關手續,如:駕駛證、車輛保險、證照年檢、維護保養等各項手續。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相關手續進行核查、備案、存檔。
2、協議期內乙方必須服從甲方使用安排,保證每天24小時隨叫隨到(24小時服務)。
3、協議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車輛違約行為進行處罰。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履行協議期間,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辦理相關手續、費用和保險;否則,因此導致的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2、協議履行期間,燃料(柴油、汽油)價格隨國際油價變動幅度在10%以內,則車輛雇用價不變;燃料價格變動幅度超過10%時,雙方可經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重新制訂價格(以目前油價為基準,汽油價格:7.56元/公升,柴油價格:7.2元/公升)。
3、甲方在使用乙方車輛時,因乙方的責任導致甲方員工受到傷害或影響甲方工作的,由乙方賠償甲方全部損失,并承擔甲方員工因此發生的所用費用。在用車過程中發生任何事故,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4、乙方必須以甲方事務為先,積極配合車輛調度者的安排。若乙方有事需要請假,則需提前安排好工作或安排代駕司機,保證不耽誤甲方事務,如因此乙方發生事故產生損失,與甲方無關。
5、乙方必須注意維護公司形象,注重個人衛生及禮儀禮節,對待用車人時確保自己的言行舉止不會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
三、用車結算
1、因公使用乙方車輛時,乙方必須做好《車輛行駛記錄表》登記,以便于月底核算用車費用。
2、甲方使用乙方車輛費用按照招標價格執行: 元/公里;實際用車里程,甲方依據《派車單》及《車輛行駛記錄表》登記之記錄,計算公式為:實際行車公里數× 元/公里=實際發生費用。
3、所有用車記錄甲方每月28日統計制單審核,由乙方出具正式發票,便于及時發放用車費用。根據公司報帳程序,用車費用時間延時一個月,因特殊原因最長延時不能超過兩個月。
4、根據公司管理規定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需向甲方交納押金5000元。
四、其他協議項
1、甲乙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無故解除合同,若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甲方無故解除合同,需補償乙方3個月單月車輛費用。乙方無故解除合同,甲方有權扣除乙方前兩個月車輛費用。
2、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若雙方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協議期滿后,雙方可以友好協商繼續簽訂協議。
5、本協議有效期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開戶行:
賬號:
簽章: 簽章:
簽定日期: 簽定日期:
雇傭合同 篇2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雇傭合同中,其主體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于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雇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于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直接訴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定義
在古羅馬法中,對合伙的性質及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已有相當明確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合伙從家族共有發展為企業主的聯合,以擴大經營規模,適應競爭和增加利潤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較獨資更進一步的經營方式,經常為各國中小企業所采用。羅馬法的有關規定也為大陸法系諸國所沿襲。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礎上的企業稱合伙企業。
特征
①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诤匣锶吮仨殔⒓雍匣锸聵I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伙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伙人。
?、酆匣锶吮仨氂泄餐慕洕康?,否則不能訂立合伙合同。這是合伙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芎匣锶酥g負連帶無限責任。合伙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于共同共有的性質。合伙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伙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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