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傭合同集合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雇傭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雇傭合同 篇1
甲方:xxxxxxx醫院
乙方:
xxxxx醫院(甲方)與應屆畢業生(乙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必須遵守醫院和科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業務院長及科主任的領導下工作,對病人熱情周到。
二、乙方必須堅守醫院所分配的工作崗位,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好相關工作任務。
三、乙方在沒有取得相應資格證件前不得單獨從事執業活動,必須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工作。
四、待遇:(1)月工資按( )元;
(2)可享受科室的相應績效獎勵工資。
(3)享受醫院正式職工的各項福利待遇。
五、乙方上崗后如果做出有損醫院形象行為或違犯醫院規章制度或有違法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甲方隨時有權將乙方
解聘,乙方若不愿意在醫院繼續工作者,必須提前三個月向甲方寫出書面辭職申請,經甲方同意并辦理醫院相關科室的手續后方可離院,終止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簽定時間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甲方:xxxxxx(蓋章)
法人簽字:
乙方(簽字):委托人簽字:
年月 日
雇傭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擬有償聘用乙方為兼職會計,乙方愿意受聘。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此進行了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聘用期限和工作方式
1、乙方受聘為甲方兼職會計的期限為一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工作內容為賬務處理。
2、乙方工作方式為兼職,無須在甲方辦公場所坐班,乙方偶爾要求坐班的除外。
二、雙方聯系方式
為便于工作,雙方現將聯系方式告知如下:
1、甲方聯系電話: ,傳真: ,聯系人: ,聯系人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
2、乙方聯系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指定 為緊急聯系人,緊急聯系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
3、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均屬有效,其中傳真方式、電子郵件方式自發出傳真、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快遞方式、信件方式于送至本合同列明地址或在此遭到拒收時視為送達。一方聯系方式變更時應當告知對方,否則對方可以變更前的信息為準。
三、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責令改進。
3、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乙方的酬勞,事先預付或事后報銷工作費用,并在業務量增加時與乙方協商調增乙方酬勞。
4、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兼職工作的條件,并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按約向甲方收取服務酬勞,并報銷工作費用。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兼職工作的條件,并予以支持和配合。
3、乙方應盡力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務。
4、乙方應當接受甲方對其服務的監督,聽取意見和建議,并切實改進。
5、乙方在其工作中應當盡量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保守甲方的秘密。
五、酬勞
1、酬勞標準:人民幣 元/月。
2、支付時間:合同期限內按上述標準,每月底前一次性發放下月酬勞。
3、支付形式:現金、匯款、轉賬均可。
六、工作費用
項目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市內交通費、市外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合理差旅費用及打印復印費等合理辦公費用(如有),根據具體情況由甲方先行支付,或者由乙方先墊付后報銷。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續訂
1、需要變更本合同時,由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協議》。
2、本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雙方就是否續訂進行協商。雙方均同意續訂的,亦應在此期限內完成簽署事宜。
3、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雙方做好交接,本合同即提前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雇傭合同 篇3
案情簡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場為各商戶提供裝卸勞務為業。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許接被告謝某電話去被告倉庫裝貨。在貨物裝卸過程中原告下車時不慎受傷致右腳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后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30000元。在訴訟中,原告腳傷被鑒定為9級傷殘并將訴訟標的變更為1370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劉律師向當事人詳細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勞動關系之辨析與建構》在內的大量關于雇傭關系方面的學術文章,并與康橋淄博同事就該案進行了深入探討。有人認為雙方構成雇傭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人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對雇傭關系的解釋和處理不明確,而且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精神,是否構成雇傭關系要由用人單位舉證,法院有可能最終認定雇傭關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賠償。
劉律師則結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通過對搜集的學術論文、現行法律規定等材料綜合分析,認為該案中的原告系流動于淄博某建材市場的沒有特定雇主的眾多勞務工之一,每天在市場上自主承攬裝卸勞務并為不特定的商鋪服務,服務結束即行報酬結算走人,可自主再為其它商鋪提供類似服務,其與被告之間僅是基于《合同法》調整的純粹經濟合同即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并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并遵守其規章制度的雇傭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定作人,不應對原告作為承攬人在從事勞務服務時的自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確定代理思路后,劉律師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觀點的民事答辯狀,同時向法庭提交《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場其他5個業戶出庭作證,進一步佐證自己觀點。同時,庭前與承辦人進行了電話溝通,為案件審理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裁判結果
在法庭調查時,法庭主要圍繞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及原告損失情況兩個爭執焦點進行了審理。一審法院通過對原告的法庭詢問查明:原、被告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和固定工資;被告每次裝卸貨物時電話通知原告,原告帶幾個人、帶誰去裝卸貨物由其自己決定;被告按裝卸貨物的多少支付其報酬,一般都是當天結算;原告除了給被告裝卸貨物外,也給其他客戶裝卸貨物,同樣是按照貨物的多少獲得報酬。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以自己的體力勞動獲得報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勞務人為給付對象,按照貨物數量支付報酬。當被告有貨物需要裝卸時,被告打電話找原告裝卸貨物,雙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這種習慣僅是雙方合同成立的一種便利條件,并不是事實雇傭關系的形成。在這一合同中,原被告雙方僅就臨時裝卸貨物達成協議,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裝卸貨物,均由其自己確定,被告僅按貨物的數量一次性支付報酬。
原告提供勞務的行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無須服從被告的監督管理,原被告雙方并沒有形成人身依附關系,貨物裝卸完畢并給付報酬后雙方合同關系即告終結。因此,原被告之間并非雇傭關系,原告要求被告作為雇主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駁回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淄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并提供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和與被上訴人謝某的通話錄音支持其上訴請求。
在二審開庭時,劉律師就上訴人出庭證人和錄音證據的瑕疵提出異議,并就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進行更加全面的闡述。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構成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約束的承攬合同關系。上訴人是在承攬的???卸工作中受傷,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定作人,不對上訴人作為承攬人的自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并最終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是經常容易混淆并難以區別判斷的三種法律關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決理由為以后代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依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uyonghetong/42668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