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制定了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提高生產力水平,促進科技進步;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開發,保護生態與自然環境;
(二)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
(三)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四)科技成果轉化采用政府推動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五)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相應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進行正確的產業導向和技術導向,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在計劃實施、人才培訓、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項目的轉化:
(一)技術先進、適用、成熟,市場前景預測良好、經濟效益顯著的;
(二)能形成產業規模或者能形成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國內、國際經濟競爭能力強的;
(三)有利于合理開發利用本省資源、節能降耗、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改善勞動條件的;
(四)有利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提高企業、行業技術水平的;
(五)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及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
(六)加速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七)有利于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等事業發展,提高全民素質,及其他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應通過競爭,擇優選擇項目承擔單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不得轉化應用:
(一)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經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破壞生態平衡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長遠發展的;
(四)虛假、不成熟的技術。
第八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機制,引進、吸收先進技術或自主開發科技成果,提高工藝裝備水平,開發有競爭力和技術附加值高的產品,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
第九條 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的技術開發機構,經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享受獨立科研機構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技術推廣單位獨立或聯合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采用農業科技成果。
科技人員到農村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應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鞏固發展農業技術推廣專業隊伍。發揮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等民間科技推廣服務組織的作用,促進各類農村適用技術的引進、應用和推廣。
第十二條 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可自辦或依法通過聯營或自主投資、技術轉讓、參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同國內外企業、農業經濟組織和個人聯合建立科工貿、科農貿一體的研究、開發與試驗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科研機構轉為科技企業或者進入企業成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后,可繼續享受科研機構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立項、貸款、項目招標、成果鑒定、獎勵、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國有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技術示范區和星火技術密集區,應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服務支撐體系,發揮園區科技成果轉化的孵化和示范作用。
第十五條 經國家和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總金額最高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35%。經有資格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的專利技術可作為銀行貸款擔保或質押。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檢測、評估、咨詢、信息服務及其他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登記注冊和取得執業資格后,可開展相關業務,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科技成果的檢測和評估,必須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技術經紀組織和技術經紀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代理或居間等中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逐年提高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財政用于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應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依法設立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資金來源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轉化基金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開發機構、生產企業增加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投入,吸引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對我省科技成果轉化進行投資和捐助,建立全社會科技成果轉化投入體系。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不得低于當年科技三項費的3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等。市、州(地區)、縣(市、區)的科技三項費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推廣。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應逐步增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農業投入和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
各級人民政府從鄉鎮企業的發展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鄉鎮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省內首次開發并形成一定批量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認定后,可享受高新技術產品財政專項經費補助,用于產品的研制、開發和規模生產。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對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顯著的技術開發、中間試驗、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優先發放配套貸款。
第二十六條 推進全省科學技術信息網絡建設和發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和科技貸款擔保組織。各級各類保險機構應為科技成果提供信用、產品責任等各類保險保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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