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修訂計劃生育條例
29日,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公布,一方為農村戶口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間隔、放寬二婚家庭再生育條件等內容成為《條例》的最大亮點。此條例自10月1日起執行。
一、放寬生育政策
夫妻婚后5年只有一個收養子女的 可以生二孩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指一對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雙方結婚滿五年因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或者港、澳、臺同胞,回內地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現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農村居民被錄為公務員或國企職工按城鎮居民身份執行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職工的,按照城鎮居民身份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為農村戶口可生二孩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農村居民,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邊境少數民族可生三孩
第十九條 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已生育二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二婚夫妻可以生二孩、三孩復婚除外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再婚的,再婚前雙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養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復婚夫妻除外。
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可生二孩、三孩
第二十一條 依法生育子女中,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合計生育數不能超過三個。
二、社會福利
晚婚多15天婚假 晚育多30天產假
第二十五條 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30天。
按照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
獨生子女有每年120元保健費等獎勵
第二十七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規定的待遇外,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每月領取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二)在同等條件下給予社會救助,子女非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等方面的優先照顧;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退休次月起每月發給相當于退休當月基本工資5%的計劃生育獎勵金;企業職工自批準退休次月起每月發給上年度全省月平均養老金5%的計劃生育獎勵金;
(四)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可以享受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提供的健康檢查。
第二十八條 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待遇不變,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發放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和一次性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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