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條例》
《吉安市立法條例》于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7年3月21日批準,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吉安市立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立法活動,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建設法治吉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法規規范應當明確、具體,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二章 立法權限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下列需要,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為執行上位法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國家、省尚未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屬于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在本市立法權限內,下列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上位法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的事項;
(三)其他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特別重大事項。
第七條在本市立法權限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規。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三章 立法準備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項目庫、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項目庫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項目庫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編制立法規劃項目庫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系統性。
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與立法規劃項目庫相銜接。
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與常務委員會的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
第十條編制立法規劃項目庫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建議項目。
本市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項目。
第十一條立法建議項目應當寫明地方性法規案名稱、立法依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規范的主要內容等。有關機關、單位提出立法建議項目時,應當報送地方性法規建議稿。
第十二條立法規劃項目庫和年度立法計劃在實施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有關方面的調整建議,提出意見,報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三條編制和調整立法規劃項目庫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的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向社會公布,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地方性法規草案一般由提請機關組織起草。
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起草,也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五條提請機關應當成立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小組,及時制定工作方案,擬定起草進度,落實工作經費,并報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請機關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提請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向主任會議作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參與起草的調研論證,或者聽取情況匯報,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必要時,可以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與起草論證。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的意見。
第十七條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管部門、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并符合立法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規范的主要問題和涉及到的專業技術問題應當進行論證;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和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正地方性法規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闡明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協調處理等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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