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推進民辦教育的發展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為進一步促進全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 省人民的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形式發展民辦教育
(一)民辦學校是民辦事業單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級人民的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法以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多種形式,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職業技術教育及其他特長素質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鼓勵境外教育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與我市民辦教育活動或開展合作辦學。對市外資金投資我市民辦教育的項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三)非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不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可以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的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畢業證書。
(四)民辦教育以發展非義務教育為重點,努力擴充優質教育資源。在全市示范性幼兒園、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職業學校建設中,重點扶持發展一批民辦學校成為全市示范性學校(幼兒園),支持一批民辦職業學校的實訓基地、精品專業、精品課程和專業帶頭人等重點項目建設,引導形成一批規模適度、質量優良、特色鮮明、資源優質的民辦學校,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五)禁止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
二、認真落實國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
(一)依法保護民辦教育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實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對民辦學校應當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依法辦理驗資、過戶等手續。民辦學校其他出資者向學校的出資,由學校向其開具引資憑證,依法享受權益、承擔義務。民辦學校對舉辦者、其他出資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收費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應當分別登記建帳,并依法享受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對學校所有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辦學校在留足學校發展基金后,舉辦者、其他出資者可以從年度凈收益中取得合理回報。
(二)嚴格執行民辦學校收費許可制度。學前教育和非學歷培訓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辦學機構自行確定,報縣區物價部門備案并公示;高中階段民辦學校根據各類學校(專業)辦學成本、發展建設基金和略有節余的原則,由市物價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辦法,統一發文,規范監管。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由縣物價局商縣教育局核定。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按照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不得擅自變更,不得中途變相收費。物價部門除收取許可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三)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的基礎設施建設。縣區人民的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學校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民辦學校用地和新建、擴建項目報建立項、稅費優惠、用水用電、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公益事業建設的有關規定,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縣區人民的政府可以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興辦民辦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國土管理部門有權收回。
(四)落實民辦學校辦學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學生勤工儉學取得的收入,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或者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社會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除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外,還享受國家規定的公辦學校所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五)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實行信用貸款。各級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為民辦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信貸扶持。
(六)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公共財政支持力度。縣區人民的政府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引導民辦學校健康發展。從 年起,市財政在教育事業經費之外,每年安排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萬元,并隨同級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鼓勵社會向民辦學校捐資,或者設立專項獎勵與發展資金支持民辦教育。
(七)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一是允許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公辦學校教師經批準到民辦學校任教,并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的,原有教師身份保持不變,退休后按公辦學校退休教師相關政策執行,連續計算工齡。二是民辦學校教師如果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在民辦學校從業的年限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學校教師可以參加公辦學校的公開招聘,一經錄用,工齡、教齡連續計算。三是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四是民辦學校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業務進修、職稱評定、科研立項、表彰獎勵、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面,均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統一管理。五是民辦學校教師的人事檔案由教育部門管理。
(八)切實維護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的招生工作,納入當地招生計劃,統籌安排。民辦學校享有招生自主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高中階段民辦學校可以跨縣區招生,縣區要大力支持,不得設置障礙。嚴禁生源學校有關人員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勞務費。
(九)依法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對學生的入學、升級、留級、休學、轉學、紀律處分等,與公辦學校一樣嚴格管理,并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學生轉學必須經學籍管理部門批準,才能辦理轉學手續。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勞動保障部門也要按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民辦學校的學生考試、升學、就業、戶口辦理、乘車(船)票價優惠、助學貸款、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在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以及運動會、文藝匯演和各類知識、能力競賽等活動方面,給予民辦學校的學生同等機會和待遇。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與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國家助學金、獎學金。民辦學校要按照省級政府要求,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以上的經費,用于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受教育者入學后提出退學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受教育者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十)進一步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級政府要協調各部門、社會力量共同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協調教育、公安、交通、城建、衛生、工商、文化和環保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治理,嚴厲打擊干擾民辦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從嚴從快查處涉校案件,維護學校周邊安全。要嚴厲打擊非法辦學行為,嚴肅查處非法辦學人員。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民辦學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對民辦學校的各種罰款一律上交財政,作為民辦教育發展基金。對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負擔的行為,民辦學校有權抵制,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導向,加強對民辦教育的正面宣傳,及時推介民辦教育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環境。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廣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發違反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各種招生簡章、廣告、信息者,要追究該媒體領導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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