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近日,廣東省印發《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下面,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了《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關于印發《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5〕57號)有關要求,為鼓勵、引導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支持和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聯合制定了《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附件:1.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項目備案表(再擔保業務)
2.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項目備案表(直保業務)
3.代償補償資金申請表(再擔保業務)
4.代償補償資金申請表(直保業務)
5.損失核銷申請表(再擔保業務)
6.損失核銷申請表(直保業務)
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4〕6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5〕57號),鼓勵、引導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支持和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擔保代償,是指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后,在債務到期時,被擔保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償還資金,擔保機構依據擔保合同代其償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在廣東省登記注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第四條 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代償補償資金),由中央和廣東省共同出資設立,并委托廣東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負責資金日常管理及運營。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扶持范圍
第五條 代償補償資金的來源:中央財政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的代償補償資金、廣東省安排的資金、代償補償資金運作收益及擔保項目追償回收款等。
第六條 扶持范圍:當擔保機構從事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后,代償補償資金為擔保機構提供風險補償。
(一)代償補償資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開展的新增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代償補償資金支持的擔保業務僅限于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具體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貿易融資及綜合授信等)。
第七條 代償補償資金優先支持已建立代償補償機制的地市,鼓勵各地市與代償補償資金共同建立中央、省、市、區(縣)的多層次代償補償機制。
第八條 代償補償資金托管機構優先與已同擔保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放大倍數,以及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銀行開展合作。
第九條 納入本辦法合作范圍的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廣東省登記注冊,依法設立,合規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取得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
(三)與托管機構開展專項產品合作的擔保機構;
(四)上年度擔保代償率不超過 5%;
(五)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擔保項目的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六)按要求報送企業財務信息及業務信息。
第十條 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禁止和淘汰類產業;
(二)在廣東省登記注冊,并年檢合格,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或微型企業標準;
(四)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備與融資規模相匹配的經營及還款能力。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是代償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代償補償資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托管機構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擔保項目備案;
(二)審定代償補償項目和額度;
(三)審定損失核銷;
(四)負責代償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代償補償資金委托廣東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管機構)專戶管理,并負責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的管理及運營。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代償補償資金的資金運營管理,并確保資金的.安全性;
(三)對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項目受理、審核及確認;
(四)負責受理擔保機構代償補償申請,審核代償補償條件及額度,擬定代償補償比例及金額;
(五)制定代償補償方案,提交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擔保機構撥付代償補償款項;
(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擔保項目風險分擔比例、代償補償條件、風險控制等事項,并加強風險防范;
(七)擔保貸款發放后,托管機構應會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負責對借款企業進行日常跟蹤管理及財務風險控制,對借款企業的貸款合同執行情況和資信情況檢查,發現問題,應要求借款企業及時整改;
(八)對企業因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發生逾期的,但在合作銀行規定的寬限期內可以歸還貸款的,由托管機構商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跟蹤督促借款企業及時還款;
(九)托管機構在擔保業務管理過程中,發現合作擔保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騙保騙貸等重大問題的,或在擔保貸款逾期處理過程中,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不予配合的,托管機構有權取消所承擔的再擔保義務。代償資金承擔的責任也同時隨之取消;
(十)收繳項目追償回款;
(十一)編制并報送年度運營管理工作報告;
(十二)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填報擔保項目及壞賬核銷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代償補償資金的分擔比例
第十三條 對于由托管機構提供再擔保的業務發生代償時,當托管機構根據合作協議與合作銀行、地方政府性風險補償資金等共同參與分險,且合計按照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一50%、25%(含)一35%、15%(含)-25%的比例承擔風險或補償擔保機構時,代償補償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20%、15%、10%的比例對擔保機構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對于由托管機構開展的直保業務,如托管機構按照擔保貸款額15%(含)以上比例承擔風險時,代償補償資金按照擔保貸款額的10%向托管機構進行補償。原則上此類項目擔保貸款額比例不得超過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擔保貸款總額的30%。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托管機構對于確認的項目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報備上一季度的項目備案表。托管機構應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填報上一個月確認項目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代償補償流程
(一)代償補償申請。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代償后,向托管機構提交代償項目的申請材料。材料應包括:
1.代償補償申請書;
2.銀行向擔保機構出具的《代償通知書》及擔保機構代償憑證復印件;
3.擔保協議、擔保主合同;
4.代償債務追償措施說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代償補償順序。
1.再擔保業務。對于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項目,當借款人違約后,首先由擔保機構按約定的比例代償,對于符合條件的擔保項目再由托管機構、代償補償資金、其他分險主體(如有)按照規定比例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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