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觀瀾中學章程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建立、健全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實行依法治校和規范管理,全面提高辦學品質,制定了深圳市觀瀾中學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深圳市觀瀾中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建立、健全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實行依法治校和規范管理,全面提高辦學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深圳市觀瀾中學,英文名稱為Shenzhen Guanlan Middle School,校址為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育才路1號 。
第三條 學校是全日制公辦教育機構,實施六年制完全中學教育,一校兩部(初中部、高中部),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學校招生對象為全市具有深圳市戶籍的小學和初中應屆畢業生及部分符合認定條件的隨遷子女。辦學規模為初中每個年級8個班,共24個班;高中每個年級10個班,共30個班;學生總數2700人左右。
第五條 學校踐行素質教育的理念,培育學生品德、身心、學習、創新、國際、審美、信息、生活等“八大素養”,使他們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六條 學校堅持走內涵式發展道路,辦學目標為“有特色、高質量”的廣東省一流學校。辦學模式為“全面發展,培養特長”,積極打造體育藝術和信息科技教育特色品牌。
第七條 學校辦學理念為“以人為本,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基”,校訓為“崇文勵教、育人興邦 ”,校風為“明德、啟智、勤奮、健康 ”,教風為“嚴謹治學,敬業力行”,學風為“近思切問,樂學致用 ”。
第八條 學校按照規范辦學和自主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定期制訂五年發展規劃,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的督查和評估機制,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10月12日,校歌為《觀瀾中學校歌》,校徽為
第二章 管理結構
第一節 校長
第十條 學校為副處級建制,校長由龍華新區組織人事局選拔、考核和任命。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
第十二條 校長的職責
(一)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民主管理,團結全體教職工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代會決議,完成上級下達的教育教學和其他各項任務。
(二)制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向上級和教代會或全體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
(三)設置學校管理的組織機構,選任各層次的干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構現代學校制度的體系。
(四)執行學校教學計劃,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
(五)領導和組織德育工作,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要內容,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尊師愛校教育,增強學生對學校的文化認同感。
(六)領導和組織體育、衛生、美育、勞動教育工作。
(七)領導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教師學習、進修、探索、實踐,使之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八)領導總務工作,嚴格管理校產和財務,搞好校園建設,逐步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職工福利。
(九)領導課程改革及教研工作。全面落實國家課程改革方案,大力開發校本課程,促進學生全面而又富有個性的發展。營造濃厚的科研氛圍,鼓勵教師進行課題研究,全面提升教師教育教學及科研能力,引領學校走內涵式的發展之路。
第十三條 校長有重大事務決策權、人事任免決定權、財務基建審批權、教育教學工作指揮權以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四條 副校長是校長的助手,由龍華新區組織人事局及公共事業局考察、龍華新區公共事業局任命。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學校教育教學和總務后勤等具體工作。
第二節 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扁平化、分權制、制衡型的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扁平化組織結構。減少學校管理層級,副校級干部直接兼學部主要負責人,中層部門按照學校工作的總體規劃與學部(年級)協商、合作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分權制。學校與各學部(年級)、各部門、各學科實行分權分責的管理機制,在教育教學、人事、財務諸方面明確不同層級的責任,同時賦予相應的權力。
第十八條 制衡型。管理機制內部各崗位、各領域、各環節明確相應的制約機制。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學校設辦公室、教學處、德育處、總務處、教科室、安全保衛處、教師發展中心和體藝中心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一)辦公室負責學校的信息宣傳、人事管理和行政協調等工作。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2名。
(二)教學處負責學校的課程編制、教學管理和學生評價和教學比賽等工作,教學處設主任1人、副主任2名。
(三)德育處負責學校的政治思想、心理健康、操行評定和內宿生管理等工作。德育處設主任1人、副主任2名。
(四)總務處負責學校的資產財務、飲食供應、設備設施和保障服務等工作。總務處設主任1名。
(五)教科室負責學校的課題研究、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和教師進修等工作。教科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人。
(六)安全保衛處負責學校的安全教育與管理、保安隊和校醫室的管理等工作。安全保衛處設主任1人。
(七)教師發展中心負責學校的教師專業培訓、師徒結對、名師評審和校本課程開發工作。教師發展中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八)體藝中心負責學校的體藝特色發展、體藝團隊建設和協助體藝中、高考等工作。體育藝術中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四節 校長辦公會議和行政辦公會議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決策機構,研究學校主要行政事務及各項重大問題。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辦公室主任記錄,成員為正、副校長、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的重大決策或方案交行政辦公會表決通過。
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內容是貫徹執行校長辦公會的決定,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并表決通過。行政辦公會議每周集中召開一次,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級黨政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工會、團委負責人。由辦公室副主任記錄整理成會議紀要上報上級部門和領導,并向全體教職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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