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聯盟章程參考模板
隨著網絡的發展,新媒體聯盟隨之誕生,那么,如何制定新媒體聯盟?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新媒體聯盟章程參考模板,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媒體聯盟章程參考模板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聯盟宗旨
新常態下,凈化網絡生態環境,營造積極向上的網絡輿論場,促進官方和民間輿論場進一步融合,共識度進一步增強,達到互聯網絡空間理性、自律、凈化、分享的清朗效果。
聯盟以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傳播正能量為基礎,以綜合傳播地方新聞資訊、民俗風情、地域文化為主旨,以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活躍群眾文化生活為目的,著力增強在移動互聯終端市場份額,實現相互交流、聯動、合作,資源互享、共同發展。
聯盟致力于加強各新媒體平臺之間的交流互動,實現各新媒體聯盟成員之間有效聯動、聚合傳播,暢通新媒體間資源整合與信息共享的機制和渠道,整體提升各成員的美譽度和影響力,共同促進新媒體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聯盟發起
“xx新媒體聯盟”由《xx新聞網》臨汾頻道發起,聯合各地較具影響力的微信公眾平臺自媒體為基礎,共同成立。成員單位享有地位平等、獨立,入盟退盟自由的權利。
第三條:聯盟的理念
團結協作,平等互助,加強交流,實現共贏。
第四條:聯盟價值觀
誠信為本,勇于擔當,深度合作,注重實效。
第二章 聯盟成員
第五條:加盟條件
在當地或行業內擁有一定影響力的微信公眾號,原則上各縣市暫限定一家。
第六條:加盟方式
認同聯盟發展理念、價值觀,自覺履行章程。各公眾號向聯盟自薦舉薦方式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即可入盟。
第七條:加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聯盟會員擁有以下的權利:
A、對本聯盟的組織和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B、享有聯盟組織發起、策劃執行的各類議題、采風、商廣活動優先參與權利。
C、可在章程范圍內合法運用聯盟的公共資源。
2、聯盟會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A、 遵守本聯盟的協議和章程,執行本聯盟的決議,承擔和完成本聯盟委托的任務,積極參與本聯盟開展的各項活動。
B、 聯盟會議及相關活動由常務理事會單位每年輪流承辦,費用采用AA、自籌或酌情收取成本費相結合。其他聯盟成員可自愿申請承辦聯席會議和聯盟的其他活動,得到會議委托承辦權的成員要主動承擔任務、積極配合會議的召開。
C、 聯盟成員有義務向聯盟伙伴提供新聞宣傳、技術開發、市場經營和網絡資訊等方面的援助以及遵守聯盟的鏈接義務。
D、 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網絡宣傳相關規則,嚴禁聯盟成員以聯盟的名義從事與之無關的業務,嚴禁聯盟成員以聯盟的名義進行欺詐活動。
E、保守聯盟相關營銷秘密,維護聯盟尊嚴。
第八條:聯盟增設特約會員席位條件
1、縣(區)級主流媒體單位或自媒體個人,經自愿申請,符合條件可成為特約會員。
2、聯盟特約會員也要遵守聯盟的鏈接義務。
3、聯盟特約會員有權力參加聯盟會議和聯盟的'宣傳、培訓和經營等合作,但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影響力較大的特約會員可經推薦和聯盟會議表決程序成為正式理事成員。
第三章 聯盟的組織機構
第九條:總編聯盟會議
聯盟設立的總編聯盟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由聯盟所有成員單位的總編或由總編指定的全權代表組成。聯盟會議每年至少舉辦一次,聯席會議具有對聯盟章程、聯盟公約及聯盟工作計劃的審議決定權,以及審批成員加入和批準非聯盟成員取得觀察員資格的請示。
第十條:聯盟常務理事會
聯席會議設立常務理事會。在聯席會議休會期間代理聯盟會議的職能,負責落實與協調聯盟會議做出的各項決定和相關事宜,同時可以對聯盟的緊急事務進行相應的處理,常務理事會具有聯盟日常事務安排和緊急事務處理的最終解釋權,在裁決爭議和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最高的權威性。
常務理事會將在常務理事會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至四人,每屆常務理事會任期二年。理事長為聯盟的主持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將擔當聯盟的聯絡人和協調人。聯盟理事單位輪流承辦每年的總編聯盟會議。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單位的條件:
1、微信或微博關注粉絲較高,區域影響力大,經過認證,一年內未被相關部門處罰過,聯盟正式會員;
2、有意愿,有能力,承辦聯盟會議;
3、有意愿,有能力,組織聯盟成員開展專業領域技術的推廣和共享;
4、積極參與、支持、策劃聯盟的活動。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章 聯盟的運作機制
第十三條:聯盟以民間聯合體的形式對外出現,聯盟統一向媒體推介、宣傳聯盟及成員單位,統一維護聯盟整體、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聯盟的章程、協議和年度內活動計劃由聯盟會議商定。常務理事會在休會期間負責落實、協調和監督的工作。
聯盟成員有權隨時提交新的建議和其它反饋信息,由秘書處集中收集整理后轉交給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常務理事會將向大會提交聯盟年度內的管理辦法和工作方案的提議,聯盟會議將對提議進行民主投票表決,通過2/3選票的提議將成為聯盟的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成員相互之間進行的聯盟工作方案以外的活動、合作,應符合聯盟章程的要求,同時需要得到聯盟常務理事會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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