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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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人事(政工)科:
為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各相關單位務必貫徹執行。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檢查和糾正以往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即日起,所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一律依照本《細則》的要求實施。
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員素質,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所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組織、綜合管理、政策指導、考試考核、備案審核和監督等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為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員辦理進人的相關手續。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負責本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組織管理與實施工作。
各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監督所屬事業單位公正、公平地開展招聘工作。
職位設置與申報
第四條 事業單位職位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縣(市)區各級事業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本年度下達的計劃數,結合本單位崗位需求等情況設置職位,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定。
(二)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除特殊工種和崗位外,原則上不得有性別歧視。
(三)招聘人員一般要求在35周歲以下,個別緊缺專業、特殊崗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四)凡招考職位有專業要求的,原則上鼓勵按“類”設置專業條件。
信息發布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各單位申報職位(數)審核匯總后統一編制招聘方案,并同時在兩種(家)以上載體(網站、報刊或印刷品)上發布招聘信息。
第六條 事業單位因行業、專業或崗位對應聘人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事先在招聘信息中告知。
第七條 招聘信息發布時間距報名時間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報名時間距考試時間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八條 招聘信息一經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如確需補充或修正的,須達到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九條 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市和各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除個別單位因工作急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單獨組織外,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每次考試每個考生限報一個職位,凡重復或多報者均取消考試資格,且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人員、處于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以及在公務員招考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不得報名。
第十二條 考生提供的各項證件、資料及填寫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有效,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查實,參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取消報名資格、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聘用資格、禁考等處罰。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主管局共同組織。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考生資格進行初審,并對考生資格審查工作負責。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填寫的信息表提供的各項證件復印件、證明材料均由事業單位主管局收集存檔備查。資料保存期為聘用后一年零六個月。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有關問題的確認
(一)全日制學歷是指國民教育普通高校統招的全日制脫產學習取得的學歷。
(二)取得國外學歷、學位或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的人員,須是在國(境)外學習取得的且有我國有關部門出具的學歷、學位等相關證件和認證書。
(三)有工作經歷要求的崗位,工作經歷是指取得中技、中專、大專、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學歷后的工作時間,工作經歷可連續計算至報名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計算為工作經歷時間。
(四)職位要求中所有“以上”要求均包括本層次要求。
第十七條 應聘同一職位,職位數與資格審查合格人數應不低于1:3的比例,達不到開考比例的,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減或取消該職位的招聘計劃數。對少數專業特殊或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專業技術崗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確定。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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