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私募投資公司章程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投資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私募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各方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友好協商的原則,同意共同設立本公司。本公司適應當代資產管理形勢需要,在基金發起設立、投資管理、財富管理、另類資產(含不良資產)處置、金融教育培訓等領域開展業務,力爭發展成為國內以及全球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資產管理者。
第三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八條 公司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經營期限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50年。
第十條 公司經營范圍:******等。本公司最終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一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一、法人股東
******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各股東均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各股東出資形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如下: 第十四條 各方繳付出資后,應由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根據驗資報告向已繳付出資的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包括以下事項:
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總額、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時間和繳納的數額、出資的累計數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簽發時間。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董事長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六條 股東責任承擔和分紅比例: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五章 公司組織結構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范圍;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股東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事宜作出決議;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另行規定,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委派。每個股東最多可委派一人。
因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名的,將由每個股東推薦一名公司董事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董事,職工代表董事由職工選舉或者民主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繼續委派或者股東會選舉可連任。 股東有權在董事任期內更換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長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資決策委會委員、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律總監等高級
管理人員;
(十)針對公司發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項制度和規章;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的修訂案;
(十二)制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時,經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由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
公司董事長對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具有否決權。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設秘書一名,由董事長征求意見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條 董東會的議事規則另行規定,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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