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新規定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開展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我省1996年開始的原試點辦法廢止。
至今,改革后的新制度已經實施二年多,原試點辦法和改革后新制度間如何實現統一規范、平穩過渡?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關于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原試點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已經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分別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超出新制度參保范圍的轉移納入企業養老保險
2014年10月1日起,原試點中不屬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參保范圍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包括已離退休人員),整體納入并統一執行我省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原則上由原試點對應層級的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接收。
“原試點和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包括以歷年繳費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等),各地應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省人社廳負責人提醒,自7月1日起,不再補繳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費。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參加(轉移)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按原辦法參保,不按本《意見》的相關規定執行。
新制度中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暫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清理
此外,按本《意見》規定,各地經辦機構分別清理原試點期間個人養老保險關系、退還個人繳費本息。退還、轉移手續辦理完成后,在企業養老保險內已形成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和重復繳費的,按國家和省現有規定處理。
應參加改革后新制度的個人,其改革前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且參保期間按規定可計算為改革后的新制度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期間的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原經辦機構繼續管理,退休時再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處理。改革后新制度中形成的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暫參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清理。
《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原試點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湘人社發[2017]17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屬相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38號)等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以下簡稱“原試點”)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情況和總的原則
我省原試點工作,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要求,推進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自1996年試行以來,在各級人民政府、人社、財政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促進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增強機關事業單位活力,均衡參保單位退休負擔,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開展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改革后的新制度”)改革積累了寶貴經驗。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原有的試點制度已不適應當前人才管理方式和工資制度改革的新情況新變化,存在參保對象不清晰、繳費和計發不配套、退休待遇不兜底等問題,亟需解決。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改革決定工作中,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妥善處理好原試點中的問題,按照統一規范、平穩過渡的原則,堅持把握總體、因地制宜的思路,既在國家和我省的政策框架內開展工作,又充分考慮本地本單位原試點的實際情況,做到服務改革大局、兼顧試點權益、不留遺留問題。
二、處理意見
(一)關于原試點整體制度。
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原試點辦法廢止,原試點范圍內的參保、繳費、發放等經辦工作相應停止。
已經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分別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參加改革后的新制度;編制外人員、無單位人員、其他類型的參保人員,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或者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同時具有事業法人登記和工商注冊的單位,其工作人員只能參加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同期存在雙重養老保險的,要予以清理。
(二)關于原試點辦法與改革后的新制度銜接。
2014年10月1日后,屬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參保范圍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包括已退休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在職參保人員按規定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原試點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個人繳費本息部分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有支付能力的地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也可在啟動時一次性退還本人。參保人員改革前已經退休的,原試點期間個人繳費本息在啟動時一次性退還本人。參保人員改革前已經死亡的,按原試點政策規定執行,不再退還。啟動時退還個人繳費本息所需資金由原試點結余基金支付,結余基金不足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充。
2、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統籌項目,納入改革后的新制度發放。2014年10月1日后至改革正式啟動實施期間辦理退休、按原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算并預發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在正式啟動實施后,從退休時起按改革后的新制度規定的計發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期間已領取的預發待遇與重新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之間的差額,按規定結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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