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銀行信用卡(以下簡稱信用卡)是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費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貸款、存取現金和轉賬結算等功能。
第三條 信用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僅指單位承債,下同),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信用等級和產品功能、服務不同分為黑金卡、無限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和芯片(IC)卡;按照幣種不同分為單幣種卡(含人民幣卡和單幣種國際卡)和雙幣種卡。信用卡將使用銀聯、維薩、萬事達卡、JCB、美國運通或其他銀行卡組織的標識。
第四條 發卡機構、持卡人、擔保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 持卡人個人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各種分期付款匯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受發卡機構對持卡人設定的總授信額度上限控制。
第六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申請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的申請者本人,如無特殊說明,包括主卡申請人和附屬卡申請人。
“持卡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個人卡并獲得卡片核發的申請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或指由單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要求具備申領單位信用卡資格的法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下同)向發卡機構申請并獲得核發卡片,由單位授權持有該卡片的人員。信用卡卡片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賬戶信用額度”(也稱賬戶授信額度)指發卡機構根據主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等為其名下的某一賬戶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授信限額,包括固定額度、臨時額度和專用額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消費、存取現、轉賬交易或與相關機構實際發生交易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指發卡機構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記入其信用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利息等記入其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指發卡機構每月對持卡人的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并計算出持卡人應還款額的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
“實際還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現、轉賬等方式向發卡機構償還其欠款的日期,以發卡機構收到客戶還款資金的實際日期為準。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已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和取現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超過賬戶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其他欠款金額以及以前月份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現金類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段。
“超限費” 指當持卡人累計未還交易金額超過發卡機構為其核定的賬戶信用額度時,按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費用。
“滯納金”指當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申 領
第七條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中國居民,常住境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臺同胞,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個人卡主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還可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以親自簽名、客戶服務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確認。主卡持卡人可隨時申請注銷附屬卡。
附屬卡持卡人與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賬戶信用額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賬戶信用額度內設定附屬卡在一個賬單周期內的使用限額。主卡及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記入同一賬戶,主卡持卡人對主卡及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八條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等證明文件向發卡機構申領單位卡(如需申請國際單位卡,還須有外匯結算賬戶)。單位卡持卡人的資格由單位書面指定和撤銷。申領單位依法承擔單位卡所發生的全部債務。
第九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信用卡時,應按發卡機構的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且本人親自簽名確認,提交發卡機構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為審核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或進行后續風險管理或為申請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申請人同意并授權發卡機構在審核其信用卡申請或進行后續風險管理或為其提供綜合化服務的過程中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及其他相關合法機構了解和查詢其資產、資信、個人信用信息等情況,并保留相關資料。申請人同意發卡機構出于為申請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向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成員(包括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發卡機構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聯名卡合作方、相關資信機構以及其他XX銀行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申請人信息。發卡機構承諾將要求接收發卡機構披露資料的合作機構對申請人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予以發卡、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方式、確定領卡方式及種類、核給賬戶信用額度等。未通過發卡機構審批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如提供擔保的,相關當事人應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賬戶信用額度內透支及超賬戶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費、滯納金、各種手續費及追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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