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公共設施部分
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六項。
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租房人違反業主公約,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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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法律規定,一般公共建筑及公用設施包括:
(1)小區內道路、場地;
(2)小區內共用綠化;
(3)物業管理用房;
(4)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5)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若有);
(6)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7)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8)其他依法歸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
2、小區共有部分及相應設施設備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建議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共有收益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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