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滿足社會公眾使用民用無線電對講機的需求,制定了《海南省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海南省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滿足社會公眾使用民用無線電對講機的需求,確保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有序開展,根據《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海南省150MHz、400 MHz頻段專用對講機頻率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是指:在海南省范圍內,為滿足設置使用發射功率不大于5W手持數字對講機和發射功率不大于0.1W室內分布系統需求所分配的'無線電頻率。
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包括20個單頻組網和10對雙頻組網無線電頻率。
第三條 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可用于賓館、酒店、商場、建筑工地、物業小區等場所。
第四條 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只能用于語音通信,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條 使用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技術規范要求,所使用的對講機設備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型號核準證書。
第六條 使用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無需申請頻率使用許可和辦理無線電臺執照,無需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第七條 使用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不得對合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一旦發生有害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自行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八條 使用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應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可能產生的干擾。
第九條 使用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不得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互聯。
第十條 根據《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銷售對講機設備應當報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銷售對講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銷售不具有國家規定核準證書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依據《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使用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據《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發布之前已設置使用的對講機,可將使用頻率調整到公眾對講機無線電頻率后使用。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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