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兒園辦園章程模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實行依法辦園、依法治教,規范幼兒園管理,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質量,促進幼兒園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依據國家《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教師幼兒園辦園章程。
第二條:幼兒園名稱:長春市朝陽區教師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位置:幼兒園位于建設街57-2號。
第四條:幼兒園適齡幼兒為2歲至6歲,為國家辦全日制幼兒園,一般為四年制,分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可有開辦10——12個班的規模。
第五條:幼兒園辦園宗旨: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為了一切孩子。服務于家長,服務于社會。
幼兒園辦園目標:讓幼兒“學會生存、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認知”,培養走向世界的中國孩子。
第六條: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幼兒園園訓:擁有一顆童心,奉獻一份愛心。
第八條:幼兒園的特色:以蒙特梭利教學法、聽讀游戲識字、快樂英語、感覺統合訓練、奧爾夫音樂教學為特色。
第二章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教師幼兒園在朝陽區教育局領導下實行園長負責制,建立以此為核心的幼兒園行政決策機制。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教職工大會民主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發揮園務委員會的作用。
第十條:幼兒園設園長一名,副園長二名,園長助理一名,教學主任一名,后勤主任一名。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教職工聘任制,崗位責任制、園內結構工資制。
第十一條:幼兒園設園長室、副園長室(工會)、助理辦公室、教研室、財務室、醫務室等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園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令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保教質量。
(二)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職工隊伍建設。依靠教職工辦好幼兒園,并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發揮幼兒園教育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幼兒園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五)其他法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園長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依法治園,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和匯報工作。
(三)嚴格執行保育教育和教學法規文件,保證保教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執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領導,自覺接受教職工大會的監督。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為教師培訓進修提供方便。
(六)規范幼兒園管理。
(七)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幼兒園的教育現代化建設步伐,搞好園舍、教學設備、設施,校園環境等建設。
(八)強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實防范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九)廉潔從政,以身作則,帶頭實干。
第十四條:接受黨支部對幼兒園工作的監督,切實保證幼兒園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黨的政策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五條:幼兒園的工會維護和代表全體教職工的利益,集中群眾意見、建議,對幼兒園實行監督和協調。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共青團、工會等組織是幼兒園與教職工的橋梁和紐帶。除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外,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加強幼兒園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園內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兒園改革發展的重大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定期召開園務委員會、教職工大會,審議、討論幼兒園重大事項,并對幼兒園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對幼兒園各項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實行園務公開。
第十八條:幼兒園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督導、檢查、評估;接受審計、物價、稅務、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幼兒園加強與社區的聯系,建立家長委員會,定期聽取家長和社區的意見,提高辦園質量。
第三章教職工管理
第二十條:幼兒園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必須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和具備的相應合格學歷。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按照上級有關規章、政策,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定崗、定責、定工作量,制定教職工考核方案,向教職工公布并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幼兒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愛生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創新進取,崇尚科學。
第二十四條: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講究工作規范,自覺做到“六不”(不講教師忌語,不體罰變相體罰幼兒,不搞有償家教,不收受幼兒家長禮品,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不擅自向幼兒收費)。
第二十五條:力爭達到優秀幼兒教師職業素質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條:教師的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幼兒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幼兒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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