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7月實施
新修訂的《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于7月實施了,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第1號修改單實施的意見(質檢特函〔2016〕22號)
2016-04-2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第1號修改單(以下簡稱新標準)實施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供需雙方于新標準批準發布日期2015年7月16日(不含)之前首次簽訂供貨、安裝正式合同,或者已經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中標及供貨的,可以按照原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以下簡稱原版標準)供應電梯產品。
二、供需雙方于2015年7月16日(含)之后簽訂電梯供貨、安裝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約定交貨期(或實際交貨日期)在新標準實施日期2016年7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版本供應電梯產品;如合同沒有約定執行標準的版本,也可以按照原版標準供應電梯產品。如合同約定的交貨期(或實際交貨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含)之后的,必須按照新標準供應電梯產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原版標準供應電梯產品的項目,可能在2016年7月1日(含)之后實施監督檢驗的,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裝單位填寫《執行原版標準合同項目情況備案表》(見附件),于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報送電梯安裝地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質監部門。各地質監部門可對備案的合同項目進行抽查確認,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予以糾正。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附件:執行原版標準合同項目情況備案表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6年4月29日
相關閱讀:
GB 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2 引用標準
增加:
GB/T 24478-2009 電梯曳引機
3.18 轎廂意外移動 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開鎖區域內且開門狀態下,轎廂無指令離開層站的移動,不包含裝卸載引起的移動。
7.2.3.1 層門在鎖住位置時,所有層門及其門鎖應有這樣的機械強度:
a)用300 N的靜力垂直作用于門扇或門框的任何一個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5 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應:
1)永久變形不大于1 mm;
2)彈性變形不大于15 mm;
試驗后,門的安全功能不受影響。
b)用1000 N的靜力從層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門扇或門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100 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應沒有影響功能和安全的明顯的永久變形[見7.1(最大10 mm的間隙)和7.7.3.1]。
注:對于a)和b),為避免損壞層門的表面,用于提供測試力的測試裝置的表面可使用軟質材料。
7.2.3.3 層門/門框上的玻璃應使用夾層玻璃。
7.2.3.7 固定在門扇上的導向裝置失效時,水平滑動層門應有將門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裝置。具有這些裝置的完整的層門組件應能承受符合7.2.3.8 a)要求的擺錘沖擊試驗,撞擊點按表7和圖7在正常導向裝置最可能失效條件下確定。
注:保持裝置可理解為阻止門扇脫離其導向的機械裝置,可以是一個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門扇或懸掛裝置的一部分。
7.2.3.8 對于帶玻璃面板的層門和寬度大于150 mm的層門側門框,還應滿足下列要求(見圖7):
注:門框側邊用來封閉井道的附加面板視為側門框。
a)從層站側,用軟擺錘沖擊裝置按附錄J,從面板或門框的寬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規定的撞擊點,撞擊面板或門框時:
1)可以有永久變形;
2)層門裝置不應喪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進井道后的間隙不應大于0.12 m;
3)在擺錘試驗后,不要求層門能夠運行;
4)對于玻璃部分,應無裂紋;
b)從層站側,用硬擺錘沖擊裝置按附錄J,從面板或玻璃面板的寬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規定的撞擊點,撞擊大于7.6.2 a)所述的玻璃面板時:
1)無裂紋;
2)除直徑不大于2 mm的剝落外,面板表面無其他損壞。
注:在多個玻璃面板的情況下,考慮最薄弱的面板。
表7 撞擊點
注1:圖7e)和圖7f)兩者選一;
注2:選擇最薄弱的玻璃面板進行試驗。如果無法確定最薄弱的面板,均進行試驗;
注3:對于定義為1 m的撞擊點,誤差為±0.10 m。
圖中:
● 軟擺錘沖擊試驗的撞擊點
○ 硬擺錘沖擊試驗的撞擊點
圖7 門扇的擺錘沖擊試驗 — 撞擊點
8.11 轎門的開啟
8.11.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電梯停在開鎖區域(見7.7.1),應能在下列位置用不超過300 N的力,手動打開轎門和層門:
a)轎廂所在層站,用三角鑰匙開鎖或通過轎門使層門開鎖后;
b)轎廂內。
8.11.2 為了限制轎廂內人員開啟轎門,應提供措施使:
a)轎廂運行時,開啟轎門的力應大于50 N;和
b)轎廂在7.7.1中定義的區域之外時,在開門限制裝置處施加1000 N的力,轎門開啟不能超過50 mm。
8.11.3 至少當轎廂停在9.11.5規定的距離內時,打開對應的層門后,能夠不用工具從層站打開轎門,除非用三角形鑰匙或永久性設置在現場的工具。
本要求也適用于具有符合8.9.3的轎門鎖的轎門。
8.11.4 對于符合11.2.1 c)的電梯,應僅當轎廂位于開鎖區域內時才能從轎廂內打開轎門。
9.11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
9.11.1 在層門未被鎖住且轎門未關閉的情況下,由于轎廂安全運行所依賴的驅動主機或驅動控制系統的任何單一元件失效引起轎廂離開層站的意外移動,電梯應具有防止該移動或使移動停止的裝置。懸掛繩、鏈條和曳引輪、滾筒、鏈輪的失效除外,曳引輪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喪失。
不具有符合14.2.1.2的開門情況下的平層、再平層和預備操作的電梯,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9.11.3和9.11.4的驅動主機制動器,不需要檢測轎廂的意外移動。
轎廂意外移動制停時由于曳引條件造成的任何滑動,均應在計算和/或驗證制停距離時予以考慮。
9.11.2 該裝置應能夠檢測到轎廂的意外移動,并應制停轎廂且使其保持停止狀態。
9.11.3 在沒有電梯正常運行時控制速度或減速、制停轎廂或保持停止狀態的部件參與的情況下,該裝置應能達到規定的要求,除非這些部件存在內部的冗余且自監測正常工作。
注:符合12.4.2要求的制動器認為是存在內部冗余。
在使用驅動主機制動器的情況下,自監測包括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或釋放)的驗證和(或)對制動力的驗證。對于采用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或釋放)驗證和對制動力驗證的,制動力自監測的周期不應大于15天;對于僅采用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或釋放)驗證的,則在定期維護保養時應檢測制動力;對于僅采用對制動力驗證的,則制動力自監測周期不應大于24小時。
如果檢測到失效,應關閉轎門和層門,并防止電梯的正常啟動。
對于自監測,應進行型式試驗。
9.11.4 該裝置的制停部件應作用在:
a)轎廂;或
b)對重;或
c)鋼絲繩系統(懸掛繩或補償繩);或
d)曳引輪;或
e)只有兩個支撐的曳引輪軸上。
該裝置的制停部件,或保持轎廂停止的裝置可與用于下列功能的裝置共用:
-- 下行超速保護;
-- 上行超速保護(9.10)。
該裝置用于上行和下行方向的制停部件可以不同。
9.11.5 該裝置應在下列距離內制停轎廂(見圖8):
a)與檢測到轎廂意外移動的層站的距離不大于1.20 m;
b)層門地坎與轎廂護腳板最低部分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大于0.20 m;
c)按5.2.1.2設置井道圍壁時,轎廂地坎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最低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大于0.20 m;
d)轎廂地坎與層門門楣之間或層門地坎與轎廂門楣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00 m。
轎廂載有不超過100%額定載重量的任何載荷,在平層位置從靜止開始移動的情況下,均應滿足上述值。
圖中:
①——轎廂
②——井道
③——層站
④——轎廂護腳板
⑤——轎廂入口
圖8 轎廂意外移動 — 向下和向上移動
9.11.6 在制停過程中,該裝置的制停部件不應使轎廂減速度超過:
-- 空轎廂向上意外移動時為1 gn,
-- 向下意外移動時為自由墜落保護裝置動作時允許的減速度。
9.11.7 最遲在轎廂離開開鎖區域(7.7.1)時,應由符合14.1.2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測到轎廂的意外移動。
9.11.8 該裝置動作時,應使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
注:可與9.11.7中的開關裝置共用。
9.11.9 當該裝置被觸發或當自監測顯示該裝置的制停部件失效時,應由稱職人員使其釋放或使電梯復位。
9.11.10 釋放該裝置應不需要接近轎廂、對重或平衡重。
9.11.11 釋放后,該裝置應處于工作狀態。
9.11.12 如果該裝置需要外部能量來驅動,當能量不足時應使電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狀態。此要求不適用于帶導向的壓縮彈簧。
9.11.13 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是安全部件,應按F8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
12.12 轎廂的'平層準確度應為±10 mm。平層保持精度應為±20 mm,如果裝卸載時超出±20 mm,應校正到±10 mm以內。
15.17 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的完整系統或子系統(見F8.1)上,應設置銘牌,標明:
a)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制造商名稱;
b)型式試驗標志及試驗單位;
c)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型號。
在16.1.3中增加:
h) 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
在附錄A表A1最后增加以下兩行:
章條
所檢查的裝置
9.11.7
檢查開門狀態下轎廂的意外移動
9.11.8
檢查開門狀態下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的動作
在D2的最后增加:
o) 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見9.11)
交付使用前試驗的目的是檢查檢測裝置和制停部件。
試驗時應僅使用9.11定義的裝置的制停部件制停電梯。
試驗應:
——包括驗證該裝置的制停部件按型式試驗所述的方式觸發。
——轎廂以預定速度(例如:型式試驗所確定的速度,如檢修速度等),在井道上部空載上行(例如:從一個層站到上端站),以及在井道下部滿載下行(例如:從一個層站到下端站);
按型式試驗所述的試驗,應驗證轎廂意外移動的距離滿足9.11.5規定。
如果該裝置需要自監測(見9.11.3),應檢查其功能。
注:如果該裝置的制停部件包括層站的部件,有必要在每個涉及的層站重復該試驗。
在E2b)的最后增加一項: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6582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