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步伐,制定了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2016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步伐,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深化“三房合一、租售并舉”制度,強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切實解決城鎮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3〕11號)等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保障工作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三房合一”。統一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一租金、租補分離和差別化租金制度,推行公共租賃住房“租售并舉”,按先租后售、限定對象、自愿購買的原則,允許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承租家庭達到規定條件后,也可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限定建設標準和租售價格,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人員租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及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工作。市發改、國土、規劃、建設、財政、物價、民政、金融、公安、工商、稅務、人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積極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制,建立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并安排相應的辦公經費。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包括昌江區、珠山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陶瓷工業園區、市中心城昌南拓展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租賃、出售、后續管理及監督等工作。
浮梁縣、樂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科學編制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并根據規劃和建設計劃落實好下年度項目建設用地,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做到早啟動、早建設、早竣工、早入住。項目選址應充分考慮用地周邊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用地情況或現狀,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優先使用政府儲備用地。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符合住宅設計規范。
第八條 簡化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審批程序。合并為只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不再審批立項和工程可研報告;市本級項目由省發改委審批,縣(市、區)項目由市發改委審批。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一)政府籌建的房源;(二)社會單位建設持有運營的住房。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原則上以單套建筑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80平方米(含)以下的較大戶型面積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規模的15%。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筑面積占總規模的15%左右,包括商業配套設施占10%左右。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建設用地可行政劃撥,亦可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可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的前置條件。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措: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安排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資金或不低于土地出讓總價款2%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資金;
(五)出租(售)公共租賃住房和小區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金融機構的貸款、信托等資金;
(七)發行債券;
(八)社會捐贈資金;
(九)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運營等過程中的稅費優惠,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政策執行。超出國家、本省優惠政策的,按照景德鎮市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規定,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積極探索運用多種形式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五條 中心城區(含珠山、昌江區城中村失地)農民,無住房的每個家庭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以戶口簿為準。具有本地城鎮戶籍,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如未辦理戶籍分戶且符合申報條件的,憑中簽通知單辦理戶籍分戶手續后方可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在本地無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三)具有本地城鎮戶籍,或無本地城鎮戶籍但在本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申報地超過申請標準面積的或有房產轉讓行為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轉讓房產的除外;
(二)單獨申請的且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
(三)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第十八條 中心城區家庭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和婚姻證明的復印件;
(三)城市居民應提供當地相應住房、收入、財產、汽車等證明;
(四)所在鄉(鎮)、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或居住地方的鄉(鎮)、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說明;
(五)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戶提供無房證明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復印件;
(六)單獨申請的應提供直系親屬住房狀況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和婚姻證明的復印件;
(三)當地相應住房、收入、財產、汽車等證明;
(四)用人單位勞動(聘用)合同、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證明;
(五)居住地鄉(鎮)、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六)有房家庭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戶提供無房證明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復印件;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承租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一)申請。需要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本地城鎮戶籍的到居住滿6個月的所在地社區申請,非本地城鎮戶籍的到居住地社區申請,居住地無社區的到戶籍所在地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
(二)社區調查。社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采取上門查詢、鄰里座談、評議、信函索證、張榜公示等方式,及時對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并將相關調查情況連同申請材料報街道。社區對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5日內補齊,逾期不補齊視為放棄申請。
(三)審核與審批。街道進行審核、公示,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時將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
(四)資格認定。獲得承租資格的申請人,進入公開搖號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資格審核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發放書面通知。家庭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0.7倍(含)以下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3平方米(含)以下的享受國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30日內告知街道辦事處,不告知的,一旦查實不符合保障條件,將取消保障資格,并納入信用記錄檔案經審核后,街道辦事處應上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并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為承租公房的應當騰退,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督促公房產權管理單位收回。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6081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