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的變化
2016年7月1日實施的《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有什么變化呢?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的變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1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177號令即《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將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糧食是最基礎、最重要的生活、生產物資,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糧食安全與金融安全、能源安全一道被列為國家經濟發展“三大安全”。
進境糧食檢驗檢疫與糧食安全密切相關。首先,進口糧食是國內糧食供給的有益補充,與糧食安全密切相關。其次,進口糧食檢疫事關生態環境,與糧食生產安全密切相關。第三,進口糧食安全衛生與品質檢驗,與糧食消費安全密切相關。
國家質檢總局高度重視進境糧食檢驗檢疫管理。2001年12月,曾制定實施《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7號令,以下簡稱原辦法)。隨著貿易形勢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特別是隨著進口糧食突破億噸,進口糧食中截獲大量檢疫性有害生物,不斷發現種衣劑污染、真菌毒素、未批準轉基因等安全衛生問題。為及時總結近年來中國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實踐與經驗,鞏固中國糧食檢驗檢疫國際多邊、雙邊合作交流成果。更好地履行“保安全、促發展”職責,自2011年起,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歷時6年形成新辦法。
新辦法同原辦法相比,主要有如下變化:
首先表現在篇章結構上的調整和內容上的豐富。原辦法共六章31條,分別是:總則4條、檢疫審批4條、入境檢驗檢疫10條、出境檢驗檢疫7條、檢驗檢疫監督管理3條和附則3條。新糧食辦法共七章61條,分別是:總則5條、進境檢驗檢疫19條、出境檢驗檢疫8條、風險及監督管理11條、法律責任14條和附則4條。其中,第四章“風險及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均為新辦法新增強調內容。其他章節,則作了相應調整,增強可操作性。
其次突出強調糧食風險管理、源頭管理、過程管理的特點。新辦法針對進境糧食流程長、環節多、風險高的特點,將進境前檢疫準入、檢疫許可,進境時指定口岸、現場查驗、實驗室檢驗檢測,進境后定點加工、疫情監測作為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重點,建立了全流程的風險監管制度。首先是通過準入制度、檢疫許可制度控制源頭風險。準入制度指未經準入的境外糧食不得進入中國市場,只有經過風險分析并由輸出國官方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糧食方可輸往中國,也就是要求輸出國官方承擔源頭管理責任。檢疫許可,則是要求已準入糧食輸往中國前,還需申辦檢疫許可,明確境外企業輸華糧食應滿足中方質量安全要求。第二是通過指定口岸、指定加工廠和疫情監測制度控制進境糧食接卸、運輸、加工過程風險。第三是通過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監測等風險管控措施提高進出境糧食風險管控能力。
突出強調企業主體責任并將境外輸華糧食加工儲存企業納入監管。企業是進出境糧食生產經營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要求,新辦法特別強調了企業在糧食儲運、加工、進出口等環節質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與責任。結合企業管理水平、誠信水平,對境外出口商和加工倉儲企業、境內加工倉儲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備案、分類管理等措施,落實企業責任,明確違規處罰。境外企業由輸出國官方負責考核認可并向中方推薦注冊登記,境內企業由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考核認可并向質檢總局登記備案。這既是原辦法要求進口糧食必須定點加工的延伸與發展,也是對近年來進境糧食雙邊議定書成果的確認與鞏固。
重新界定糧食概念。原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禾谷類、豆類、薯類等糧食作物的籽實(非繁殖用)及其加工產品。新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新辦法不僅限制“非繁殖用”同時還明確應“用于加工”,只有同時滿足才屬于新辦法管理的糧食范圍。新辦法增加油料類,明確將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納入管理。新辦法管理的糧食不包括糧食加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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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境(含過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進出境糧食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及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境糧食質量安全實施風險管理,包括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準入,包括產品攜帶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與審查、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等。
第五條 進出境糧食收發貨人及生產、加工、存放、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并實施糧食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和疫情防控體系,對進出境糧食質量安全負責,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進境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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