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為規范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經營行為,加強各類風險防控,銀監會印發了關于規范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7〕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共建“一帶一路”、推進國際產能合作的決策部署,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經營行為,提升支持企業走出去服務能力,建立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長期、穩定、可持續、風險可控的金融保障體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明確戰略定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分析客戶需求、外部環境以及自身優勢,確立差異化、特色化的戰略定位,統籌境內外機構布局和業務發展,制定并實施統一的境內外發展戰略規劃。
(二)加強重點領域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貫徹落實“一帶一路”戰略,為企業走出去和國際產能合作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結合自身服務企業走出去的戰略定位,主動對接重點領域重大境外項目建設,支持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國際產能合作和經貿產業合作區建設。
(三)豐富金融服務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圍繞走出去企業的有效需求,加強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與自身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創新,拓展國際化融資模式,積極開展出口信貸、項目融資、銀團貸款、貿易金融、投資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金融市場、全球現金管理、資產管理、電子銀行、金融租賃等相關金融服務。
(四)加強公司治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涵蓋境外機構與業務的公司治理原則和框架,明確相應授權和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執行、監督、激勵、問責等治理運行機制,提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確保境外機構和業務發展符合自身整體戰略。
(五)強化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持續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加強與境外機構和業務有關的戰略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合規風險、國別風險、環境與社會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高度重視綜合經營帶來的跨境跨業風險,健全覆蓋所有境外機構與業務的并表管理框架。
(六)鼓勵良性競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境外項目管理規定,加強與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以及我駐外使領館的信息溝通,對未按照規定取得相關備案或核準文件的境外項目,不得提供融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恪守商業倫理,堅決反對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境外業務中各類違反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細化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屬失職、失察導致風險事件發生的,應根據事件調查結果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重大風險事件,應嚴格落實“雙線問責、上追兩級”要求。
(八)加強保障能力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快完善內部經營組織架構,嚴格內部政策和程序,加強總分行管理及條線管理,建立健全全球客戶管理體系,提升境內外協同效應。完善境外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提升基礎數據質量,提高網絡安全防護水平,全面加強信息系統對國際化運營的支持能力,滿足境內外監管當局對機構報告、系統安全、數據安全、反洗錢、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快培養既精通金融業務,又熟悉境外法律、稅務及監管制度的復合型國際化管理人才隊伍。
二、加強信用風險管理
(九)完善授權授信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境外授權管理,定期評估境外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業務需求和當地監管要求,重檢或調整授權政策。加強境內外統一授信管理,將同一法人(集團)客戶開展的境內外各類授信業務納入客戶綜合授信額度。完善涵蓋境內外風險敞口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
(十)強化盡職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獨立、全面、深入、審慎的原則,加強境外業務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深入分析項目所在地經濟、法律、政治和社會環境,審慎評估項目盈利能力和相關風險,獨立研判項目可行性。
對產能合作項目,應綜合分析其銷售渠道、目標市場容量和競爭優勢,審慎評估未來還款能力;對境外項目所涉及的工程承包商等第三方機構,應調查其是否符合當地監管、法律、環保等要求。
(十一)堅持自主審貸。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企業走出去,應依據“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業化原則自主審貸,嚴格把關,注重風險管控和成本約束,審慎判斷項目收益,科學評估項目自身現金流的覆蓋能力,科學設定合同條款,落實還款來源。
(十二)加強貸后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境外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測分析,根據境外項目的授信規模和風險,實施差異化貸后管理。對于風險較高的境外貸款業務,應加強現場檢查與監督,密切關注工程進度等情況,強化資金監管,防范信貸資金挪用和逃廢債等行為。當客戶出現重大風險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緩釋風險。對當地無分支機構或代理行進行有效貸后管理的非出口信貸類業務,應審慎介入。
(十三)加強擔保管理和風險分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境外業務所在地擔保相關法律法規,審慎評估保證和抵質押品的合規性、充分性及可執行性,跟蹤監測抵質押品價值變動、抵質押比率和保證人的擔保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與相關保險公司、境內外同業及保理商等機構的合作,通過貿易保險、項目保險、組建銀團、國際保理等方式,合理分擔風險。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政策性承保業務,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計算貸款風險權重,進行貸款分類。對于采取上述風險分擔機制的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仍應注重全流程風險管理,加強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切實履行本機構在風險分擔機制中的義務。
(十四)防范重點領域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并購貸款業務,應綜合考慮并購方的資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穩健性、自籌資本金充足情況,并購標的的市場前景、未來盈利、國別風險、并購協同效應等因素,充分考慮并購過程中的交易操作風險和業務整合風險,審慎介入周期性行業及跨行業的境外并購項目。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內保外貸等跨境擔保業務,應加強融資第一還款來源分析,審慎評估借款及擔保主體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嚴格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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