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范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營運安全,提高服務水平,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石家莊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石家莊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范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營運安全,提高服務水平,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電)車及有關設施,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交通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保養場、樞紐站、首末站、換乘站、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等配套設施。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優先發展、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鼓勵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經濟、舒適、環保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基礎設施,優化運營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落實各項補貼、補償等政策,及時撥付有關費用。
第六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監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財政、城管、公安、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國土、公安、城管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及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 市、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和公眾出行的需要,合理設置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和站點。需要調整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的,應當在調整前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依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建設綜合樞紐站,并配套建設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配備指向標識、線路圖、時刻表、換乘指南等服務設施。
第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大型項目建設時,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城市客流量和已有設施的布局,合理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城市道路時,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臺等客運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按照規定配建或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車客運設施。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確需遷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相關單位應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予以恢復、補建或補償。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在城市主干道及其他有條件的城市道路,合理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運行效率。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公共交通運力資源和公眾出行需求等因素,依法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和經營線路。
第十六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進行從業資格考試,內容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運營、應急救護、運營線路等。
公共汽車駕駛員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公交線路或者站點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向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運營成本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作為制定、調整票價或補貼的主要依據。
在制定或調整票價時,物價、交通運輸等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組織價格聽證。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老年人、殘疾人、革命傷殘軍人(警察)、軍人和學生等免費或優惠乘車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影響城市公共交通正常運營的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根據公共交通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服從城市人民政府對車輛的統一調度、指揮,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運營發生安全事故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是安全運營責任主體,負有下列職責:
(一)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三)在城市公交車輛和公交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配備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應急設施、設備;
(四)督導運營安全工作,對乘客攜帶物品采取必要的安檢措施;
(五)落實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和運營車輛上設置廣告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影響城市公交運營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內的治安、公交專用車道的管理,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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