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國語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力,制定了天津外國語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天津外國語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2014年1月20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國家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2011年第32號令),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天津外國語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實施校務公開工作的基本載體和主渠道,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和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將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以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可占全校教職工總數的20%左右。其中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第十條 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單位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由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出選舉方案,報學校黨委審定。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 原則上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干部、專家、學者、離退休教職工及其他人員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按所在單位參加代表組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占多數。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原則上在基層單位建立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團長,實行常任制,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若干: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科改革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生活福利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人員組成由執委會討論決定。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執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有關議案預先進行研究和論證,向執委會或執委擴大會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二)征集、處理和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三)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提出本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占多數。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部門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選舉出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為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外國語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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