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
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是指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及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縣局”),為監督產品(食品及相關產品除外,下同)質量,依法組織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對檢查結果公布、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跟蹤監督檢查等形式。監督抽查可以根據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定期監督檢查每年按預定的計劃分批次組織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在相關企業整改完成后適當時候進行。
第四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定期監督檢查、跟蹤監督檢查中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省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匯總、分析并通報全省監督檢查信息。負責審批下一級局申報的監督檢查計劃;指導、監督市縣局的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的省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縣局負責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縣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處理及其他相關工作;負責配合做好上級質監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級質監部門報送監督檢查信息。
第七條 受省局和市縣局委托承擔監督檢查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按照委托協議開展監督檢查的相關工作。包括為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按照省局和市縣局下達的監督檢查計劃抽封樣品;檢驗檢查產品的質量;向被檢查企業與相關質監部門送達檢驗結果;匯總、分析、總結并上報相關信息;發送監督檢查檢驗報告等。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組織
第八條 省局和市縣局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頒布的《國家監督檢查重點產品目錄》的基礎上,圍繞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結合本行政區域產業分布和產品結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中心任務、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監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九條 監督檢查計劃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堅持科學性、實踐性和通用性,在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必要時,征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技術機構及專家意見。市縣局和有關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及行業發展狀況,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質量監督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建議。監督檢查計劃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建議書》(附件1)的形式上報。
第十條 定期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由組織實施該計劃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批次向承檢機構下達監督檢查任務。
不定期實施的監督抽查、跟蹤監督檢查,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隨時下達監督檢查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實施規范》),是我省實施相應產品監督檢查的工作規范。
對沒有相應《實施規范》的產品,或因技術原因需要偏離《實施規范》的產品,承檢機構可臨時制定該產品的本年度《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承檢機構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作為承檢機構承擔本次監督檢查任務的工作規范。《實施細則》原則上參照《實施規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檢查的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任務下達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承檢機構承擔監督檢查相關工作,并與被委托的承檢機構簽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見附件2),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檢機構應根據被委托的工作任務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檢機構共同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由牽頭承檢機構負責制定,),對承擔的監督檢查任務加以分解與規范,上報任務下達部門,以確保按時保質完成監督檢查任務。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承檢機構制定的工作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作為承檢機構承擔本次監督檢查任務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承檢機構,任務下達部門要對其工作狀況進行考察和書面材料的審查,還應向任務下達部門提交《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任務承諾書》(見附件3)。
第十三條 省局負責制定監督檢查通用的標準工作文書,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附件4,以下簡稱《監督檢查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企業須知》(附件5),以下簡稱《企業須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單》(附件6,以下簡稱《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樣品確認通知書》(附件7,以下簡稱《樣品確認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8,以下簡稱《檢驗結果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企業拒絕監督檢查認定表》(附件9,以下簡稱《拒檢認定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異議復檢委托書》(附件10,以下簡稱《異議復檢委托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1,以下簡稱《異議處理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附件12)、《產品監督檢查經費核算表》(附件13)、《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上報材料評審意見表》(附件1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移交處理通知書》(附件15,以下簡稱《移交處理通知書》)、《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登記表》(附件16,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登記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17,以下簡稱《責令改正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復查申請書》(附件18,以下簡稱《整改復查申請書》)、《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現場復查驗收表》(附件19,以下簡稱《復查驗收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復查檢驗委托書》(附件20,以下簡稱《復查檢驗委托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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