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立案有什么解釋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實施已有很長一段時間了,那大家知道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立案有什么解釋嗎?那么,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民訴解釋126條、208條)
立案庭應當在決定立案并辦妥有關訴訟收費事宜后,3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相關審判庭。(審限管理規定第14條,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7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民訴解釋286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第三人撤銷之訴)、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民訴解釋293條)
【法院受理人數眾多且無法確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30日。(民訴解釋79條、民訴54條)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后交納訴訟費的時間】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民訴解釋199條)
【特殊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民訴解釋214條)(民訴124條)
【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訴解釋345條)
相關知識
訴訟時效
【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6個月】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訴解釋292條)(民訴法56條)
【對指定監護不服的起訴】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民訴解釋351條)
【部分特別程序的異議期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民訴解釋374條)
【選民資格案件】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民訴法181條)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民訴法194條)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民訴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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