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
全民健身可以增強公民體質,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網小編一起來看看《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
(2015年1月9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滿足公民多樣化的健身需求,增強公民體質,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全民健身專項資金,并保持與國民經濟增長相適應,保障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五條 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檢查、評估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依法對與全民健身有關的體育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文化執法機構開展相關體育行政執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科學、安全和適宜的全民健身項目和方法,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的健身知識,正確引導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舉辦全民廣泛參與的健身活動。每年七月十六日開展群眾性橫渡長江活動,所在周為全民游泳健身周。市級綜合性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市、區全民健身運動會每二年舉辦一次。
第八條 各體育類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在體育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第九條 鼓勵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增進身心健康。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制訂健身計劃,提供場地、器材等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前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體育主管部門編制全市中小學生體育健身計劃,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體質的測定工作,每年評估并公布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結果,根據學生體質狀況,采取措施提高中小學生的身體素質。中小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足體育課程,組織學生開展廣播操、眼保健操和校園足球、乒乓球等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活動的時間不少于一小時,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或者變相阻止學生課間到校園內教室外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運動會。中小學校應當在寒、暑假期間組織開展適合學生身體特點的健身活動;根據自身特點組織開展特色體育項目訓練,形成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由市體育主管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共同認定。本市在中小學校推廣開設游泳課程。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體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身體特點,開展幼兒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執行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情況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骨干隊伍,并組織、協調轄區單位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各自特點,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開放、維護本住宅區的健身場地和設施,供本住宅區居民進行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對體育設施的建設標準、規模、功能、用地定額指標、建設選址等規定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規劃體育用地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占補平衡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市、區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制訂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劃要求,按照相關規范在公園、江灘、河灘、濕地、生態隔離帶等地,建設健身綠道、健身路徑、健身廣場、游泳池和球類運動場等公共體育設施,實現綠地與體育用地在功能上的復合利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游泳場館建設優先納入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年度實施計劃,在江、河、湖等符合條件的水域設置季節性的天然游泳場。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353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