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細則
為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合法、適當,制定了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合法、適當,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山東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程序性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行政處罰權限和管轄職責分工,實施行政處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內設機構、直屬稽查機構(以下稱為“承辦機構”)具體承辦行政處罰案件,經機關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批準,作出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設置的直屬稽查機構獨立承辦行政處罰案件,具體實施立案、案件移送、調查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罰事先告知、聽證告知、處罰決定、文書送達、執行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行為(含相應內部審批),但行政強制措施、對重大復雜案件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決定除外。具體委托程序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設置的派出機構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以設置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由設置機關參照本細則制定。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通過法制審核、案卷評查等措施加強對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行說理性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章 管轄
第六條 山東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行政處罰權的違法案件,原則上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管轄。
(二)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管轄下列案件: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吊銷本機關核發的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3.本級政府或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直接查處的;
4.本機關組織的重點監督檢查發現的;
5.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報請管轄的;
6.認為必要時直接管轄的。
(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吊銷本機關核發的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3.省政府或者國家總局指定直接查處的;
4.本機關組織的重點監督檢查發現的;
5.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報請管轄的;
6.認為必要時直接管轄的。
第七條 違法線索、案件涉及的有關管轄問題,按照以下原則依法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不屬于本機關屬地管轄或者級別管轄的,視情況移送有管轄權的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或者移交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處理;
(四)本機關管轄的違法案件中涉及其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當向其移送涉案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機關組織處理;
(五)涉及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在本機關法定權限內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報送原發證、審批機關處理;
(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應當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后續處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對發現的、接收的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違法線索、案件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九條 經初步調查核實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依法處理:
(一)無明確違法嫌疑人或者違法事實的,將不予立案的有關情況書面記錄存檔;
(二)有明確違法嫌疑人和違法事實,但無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限期改正或者出具監督意見等處理措施;
(三)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處理;。
對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應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調取、審核、采納證據,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第十一條 調查取證工作一般當場完成。
對當事人依法應當保存的票據、憑證、記錄等相關材料,應當要求其當場提供;因合理原因當場不能提供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提供。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應當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先行登記保存,做好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 對既是物證又是違法標的物的,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違法物品,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附沒收物品憑證。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中發現的涉嫌假冒產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業進行鑒別。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查證后,可以將企業出具的鑒別證明材料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的主體、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案發前后的表現等均應當有證據證明,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適當性。
對情節嚴重或者后果嚴重,需報送原發證、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案件,應當同時報送有關案件事實、執法程序的證據材料。原發證、審批機關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調查取證,根據查證的事實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并記入筆錄。當事人進行申辯或者放棄申辯的,一并記入筆錄。
第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經承辦機構分管負責人審查后,提請案件合議。
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如下:
(一)案由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包括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抽樣檢驗、協查等情況);
(三)認定的違法事實;
(四)證據目錄(包括證據名稱及證明對象);
(五)違法行為的定性及依據;
(六)處理建議及依據(包括處罰裁量);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如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的申辯事實及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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