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3月起施行
《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3月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湛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8號)
湛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于2016年10月26日通過的《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6年12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7日
附:
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26日湛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湖光巖景區風景名勝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湖光巖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湖光巖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湖光巖景區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湖光巖景區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做好湖光巖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置的湖光巖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湖光巖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林業、民政、文化、宗教、旅游、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湖光巖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湖光巖景區周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做好湖光巖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村民制定保護湖光巖景區的村規民約。
第六條 景區管理機構、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方面的宣傳,對損害景區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湖光巖景區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湖光巖景區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保 護
第八條 《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是湖光巖景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湖光巖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經批準的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湖光巖景區范圍的坐標設立界碑、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損毀湖光巖景區的界碑、界樁。
第十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湖光巖景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湖光巖景區內的單位、個人和游客應當保護湖光巖景區的水體、火山地質遺跡、地形地貌、林草植被、文物古跡、園林建筑、石雕石刻和各項設施。
第十二條 根據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按照資源價值等級大小以及保護利用程度,湖光巖景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為核心景區,包括鏡湖、環湖路內側和火山地質遺跡剖面。
除在二級、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鏡湖游泳;
(二)投食喂魚、捕魚、放生;
(三)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水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其他破壞、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四條 二級保護區包括鏡湖周邊、楞嚴寺、白衣庵、負氧離子富集區。
除在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劃刻、涂污;
(三)燒烤、自帶炊具煮食;
(四)銷售投食喂魚的餌料、銷售用于放生的動物;
(五)亂扔垃圾;
(六)非工作需要的機動車輛駛入環湖路。
第十五條 三級保護區是除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是湖光巖景區重要的環境背景區。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
(二)開荒、圍墾;
(三)新建、維修加固墳墓和立碑;
(四)捕捉、傷害野生動物。
第十六條 禁止違反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在湖光巖景區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進行整改或者限期遷出。
第十七條 在湖光巖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湖光巖景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湖光巖景區總體規劃,其選址、布局、高度、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湖光巖景區的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妨礙游覽。
第十九條 在湖光巖景區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破壞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地形地貌和地質遺跡等,避免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條 湖光巖景區內禁止開采地下水。
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嚴格限制開采地下水。確需開采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采取措施防止鏡湖水體水位下降。
第二十一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地質遺跡保護,建設地質遺跡保護設施,在重要地質遺跡點設置標志牌、宣傳牌。在可能受崩塌等地質災害影響的重要地質遺跡及其周邊,采取適當的治理和圍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湖光巖景區植物景觀保育專項規劃,規范掛名植樹活動,維護原生種群及區系,保護古樹名木和樹齡在五十年以上的樹木,培育地帶性樹種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植被覆蓋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湖光巖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或者作出其他破壞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有關的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建筑、石刻、墓葬、雕刻、題碑、塑像等文物古跡和景物景觀的管理和維護。
禁止破壞湖光巖景區內的文物古跡和景物景觀。
除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陳濟棠夫婦合葬墓等墓葬外,湖光巖景區現有墳墓應當遷出。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等部門應當定期在湖光巖景區開展地質、環境、水文等監測活動,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并向景區管理機構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監測工作,并在湖光巖景區內設置公示設施,及時公示有關監測結果。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湖光巖景區、景區外圍保護地帶自來水供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湖光巖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的規劃管理,外圍保護地帶不得規劃建設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景觀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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