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為全面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了《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并將于4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下統稱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功能區,是指為滿足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需求,根據水資源的自然條件和開發利用現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生態系統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依其主導功能劃定范圍并執行相應保護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條
對水功能區實行保護和監督管理,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和分級分類要求,統籌水量、水質、水生態,嚴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
第四條
國家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和水功能區開發強度限制制度??h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對其水量水質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行為,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和污染物排放總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水生態安全,維護水域功能和生態服務功能。
第五條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功能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流域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并對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沖區)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區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權限監督管理。
第六條
水功能區的劃定應當協調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的關系,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區劃有關標準。
水功能區分為一級區和二級區。一級水功能區宏觀上解決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問題,主要協調地區間用水關系,長遠考慮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包括保護區、保留區、緩沖區和開發利用區。二級水功能區對一級水功能區中的開發利用區進行劃分,主要協調用水部門之間的關系,包括飲用水源區、工業用水區、農業用水區、漁業用水區、景觀娛樂用水區、過渡區和排污控制區。
第七條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在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
第八條
保護區是對源頭水保護、飲用水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水域。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和從事與保護無關的涉水活動。
第九條
保留區是為未來開發利用水資源預留和保護的水域。
保留區應當控制經濟社會活動對水的影響,嚴格限制可能對其水量、水質、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十條
緩沖區是為協調省際間、矛盾突出地區間的用水關系、銜接內河功能區與海洋功能區、保護區與開發利用區水質目標劃定的水域。
緩沖區應當嚴格管理各類涉水活動,防止對相鄰水功能區造成不利影響。在省界緩沖區內從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區保護的.各類涉水活動,應當事先向流域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區是為滿足工農業生產、城鎮生活、漁業、景觀娛樂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劃定的水域。
開發利用區應當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同時具有多種使用功能的開發利用區,應當按照其最高水質目標要求的功能實行管理。
第十二條
飲用水源區是為城鄉提供生活飲用水劃定或預留的水域。
已經提供城鄉生活飲用水的飲用水源區,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先保證飲用水水量水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含新建、改建和擴大,下同)排污口。
為城鄉預留生活飲用水的飲用水源區,應當加強水質保護,嚴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第十三條
工業用水區是為滿足工業用水需求劃定的水域,農業用水區是為滿足農業灌溉用水需求劃定的水域。
工業用水區和農業用水區應當優先滿足工業和農業用水需求,嚴格執行取水許可有關規定。
在工業用水區和農業用水區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保證該水功能區水質符合工業和農業用水目標要求。
第十四條
漁業用水區是為保護水生生物養殖需求劃定的水域。
漁業用水區應當維護漁業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護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棲息地、產卵場、越冬場、索餌場及主要洄游通道,并按照漁業用水水質要求,禁止排放對魚類生長、繁殖有嚴重影響的重金屬及有毒有機物。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控制水污染,確保水功能區水質達標。
第十五條
景觀娛樂用水區是為滿足景觀、娛樂和各種親水休閑活動需求劃定的水域。
景觀娛樂活動不得危及景觀娛樂用水區的水質控制目標。
第十六條
過渡區是為使水質要求有差異的相鄰水功能區順利銜接劃定的水域。
過渡區應當按照確保下游水功能區符合水質控制目標的要求實施管理,嚴格控制可能導致水體自凈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動。
第十七條
排污控制區是集中接納生活、生產廢污水且對下游水功能區功能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區排放廢污水,不得影響下游水功能區水質目標??h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綜合整治措施,逐步減少排污控制區。
第十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對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做出修訂。修訂后的區劃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對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提出局部調整建議,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附具流域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其他水功能區劃提出補充完善和調整建議,報原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并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設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者實施可能對水功能區有影響的活動,有關單位在提交的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報告)、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申請、防洪評價報告等行政審批申請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論證涉水活動對水功能區水質、水量、水生態的影響,提出預防、減緩、治理、補償等措施。預防、減緩、治理、補償等措施應當與取水口設置、入河排污口設置或者其他活動一并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前款所列行政審批申請文件時,應當對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進行審核,不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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