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會最新發布的《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穩妥推進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要求持續推進網絡借貸平臺(P2P)風險專項整治,做好校園網貸、“現金貸”業務的清理整頓工作,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7〕6號
各銀監局,機關各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 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總體要求,銀行業應堅持底線思維、分類施策、穩妥推進、標本兼治,切實防范化解突出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現就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信用風險管控,維護資產質量總體穩定
(一)摸清風險底數。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信貸及類信貸資產的分類標準和操作流程,真實、準確和動態地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建立健全信用風險預警體系,密切監測分析重點領域信用風險的生成和遷徙變化情況,定期開展信用風險壓力測試。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關注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比例超過100%、關注類貸款占比較高或增長較快、類信貸及表外資產增長過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治理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通過各種手段隱匿或轉移不良貸款的行為。
(二)嚴控增量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統一授信、統一管理,嚴格不同層級的審批權限;加強授信風險審查,有效甄別高風險客戶,防范多頭授信、過度授信、給 僵尸企業 授信、給 空殼企業 授信、財務欺詐等風險。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治理放松授信條件、放松風險管理、貸款 三查 不到位等問題,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生的大額不良貸款暴露,要及時進行跟蹤調查。
(三)處置存量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綜合運用重組、轉讓、追償、核銷等手段加快處置存量不良資產,通過追加擔保、債務重組、資產置換等措施緩釋潛在風險;通過解包還原、置換擔保、救助核心企業、聯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擔保圈風險;利用債權人委員會機制,按照 一企一策 原則制定風險處置計劃;加強債權維護,切實遏制逃廢債行為。
(四)提升風險緩釋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資產質量遷徙趨勢分析,增加利潤留存,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增強風險緩釋能力。各級監管機構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風險緩釋措施有效性進行跟蹤評估,對風險抵補能力不足的機構,應督促其限期整改;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上市融資、增資擴股、發行新型資本工具等措施,提高損失吸收能力。
二、完善流動性風險治理體系,提升流動性風險管控能力
(五)加強風險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流動性風險治理架構,將同業業務、投資業務、托管業務、理財業務等納入流動性風險監測范圍,制定合理的流動性限額和管理方案;提高對重點分支機構、幣種和業務領域的關注強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的依賴度。
(六)加強重點機構管控。各級監管機構要鎖定資金來源與運用明顯錯配、批發性融資占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 一對一 貼身盯防。督促同業存單增速較快、同業存單占同業負債比例較高的銀行,合理控制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規模。
(七)創新風險防控手段。探索試點城商行、農商行流動性互助機制,發揮好信托業保障基金作用,構筑中小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性安全網。
(八)提升應急管理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負債穩定性管理,確保負債總量適度、來源穩定、結構多元、期限匹配;完善流動性風險應對預案,定期開展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加強向央行的報告溝通,運用 臨時流動性便利 等工具,滿足流動性需求。
三、加強債券投資業務管理,密切關注債券市場波動
(九)健全債券交易內控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貫穿債券交易各環節、覆蓋全流程的內控體系,加強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和風險控制。堅持 穿透管理 和 實質重于形式 的原則,將債券投資納入統一授信。
(十)強化業務集中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直接債券投資以及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表外理財等方式開展的債券投資納入統一監測范圍,全面掌握資金真實投向和底層債券資產的基本信息、風險狀況、交易變動等情況,實現準入集中、數據集中和退出集中管理。
(十一)嚴格控制投資杠桿。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審慎開展委外投資業務,嚴格委外機構審查和名單管理,明確委外投資限額、單一受托人受托資產比例等要求,規范開展債券回購和質押融資,嚴格控制交易杠桿比率,不得違規放大投資杠桿。
(十二)加強風險監測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債券信用評級準入標準,做好債券投資久期管理。高度關注債券集中到期的企業、出現債券違約的`企業,防控債券違約風險向信貸業務傳導。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風險管理能力薄弱、債券投資占比高的銀行合理控制持債余額。
四、整治同業業務,加強交叉金融業務管控
(十三)控制業務增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同業業務內部管理架構,確保業務復雜程度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審慎開展交叉金融業務。同業業務應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統一管理、集中審批。制定統一的合作機構名單、產品投資目錄,嚴禁與不在名單范圍內的機構開展合作,嚴禁開展投資目錄之外的業務。
(十四)做實穿透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交叉金融業務監測臺賬,準確掌握業務規模、業務品種、基礎資產性質、風險狀況、資本和撥備等相關信息。新開展的同業投資業務不得進行多層嵌套,要根據基礎資產性質,準確計量風險,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
(十五)消化存量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面排查存量同業業務,對多層架構、復雜程度高的業務要制定整改計劃。對風險高的同業投資業務,要制定應對策略和退出時間表。
(十六)嚴查違規行為。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檢查同業業務多層嵌套、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未嚴格穿透至基礎資產、未將最終債務人納入統一授信和集中度風險管控、資本撥備計提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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