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近日,勞動者就業創業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9月6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了解到,事關全省勞動者就業創業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向社會征求公眾意見。有意見建議者,可于10月5日前,通過信件、傳真(028-86604421)、或者電子郵箱(scfzbzfc@163.com),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
《條例草案》如果通過,將是我省第一部關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地方性法規。目前,該《條例草案》包括就業促進、創業扶持、服務管理、就業援助、職業培訓、法律責任等章節,涉及就業創業的各個環節。
將來就業崗位多的項目,或許將優先得到政府投資或被確定為重大項目。因為《條例草案》提出,縣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評估機制,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而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后就業崗位預測內容。
在促進重點群體就業方面,《條例草案》明確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學費補償及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
在就業援助方面,《條例草案》強調了政府公共服務責任。明確縣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健全就業援助服務體系,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就業創業促進的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下面是條例全文
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就業,鼓勵創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和創業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省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以創業帶動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第五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和平等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擴大就業和推進創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創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就業創業的情況。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創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實施促進就業創業的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協調解決促進就業創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由專家、企業和勞動者代表組成的促進就業創業咨詢委員會,為政府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提供咨詢建議。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促進就業創業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經信、教育、民政、農業、扶貧、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創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促進就業創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報道就業創業典型事跡和先進經驗,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就業創業工作。
第十一條對在促進就業創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就業促進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評估機制,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
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后就業崗位預測內容。立項批準后,項目投資人應當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向投資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高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能力,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鼓勵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將小型微型企業納入中小企業扶持資金范圍,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落實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信貸支持、稅收優惠等小型微型企業扶持政策,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公布并執行國家對企業吸納失業人員、殘疾人、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就業,以及失業人員、殘疾人、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創辦中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創業促進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創業補助資金。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補助;
(二)創業補貼、創業指導補貼、創業活動補貼、創業吸納就業獎勵;
(三)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
(四)經省政府批準,確需新增的其他項目支出。
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就業創業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制度。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發揮失業保險保障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服務保障機制,拓寬就業渠道,鼓勵自主創業、到城鄉基層就業和靈活就業。
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學費補償及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
政府通過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優先錄用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區域經濟與小城鎮發展,應當將本地區農村勞動力就業作為重要內容,促進農業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和異地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進城務工人員戶籍遷移、子女就學、住房租購、工資支付、勞動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政策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區域就業協調發展戰略,扶持和幫助就業壓力大、財力較弱地區的就業促進工作,促進不同地區就業水平、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就業扶持政策等方面均衡發展。
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實施更加優惠的就業扶持政策,擴大和穩定民族地區就業。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貧困人員、退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調整、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提供服務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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