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10月1日實施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制定了《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并于2016年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為適應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解決老人上、下樓難的問題,今后,我省老舊住宅物業履行相關手續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昨天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閉幕,通過了新修訂的《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并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開發商承擔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
據初步統計,截至去年9月份,我省實施物業管理項目9202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只有2764個,不到三分之一。為了解決首次業 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成立比例低的問題,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鄉鎮、街道報送成立業主大會需要的文件資料,并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 同時規定,業主主動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指導,并參加籌備組;業主未及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由鄉鎮、街道組建籌備組。
小區過大 可劃分不同物業管理區域
有些住宅小區過大,召開業主大會比較困難,成為影響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一大因素。是否應該允許這些小區拆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對于這一關注度高 的問題,新修訂的皖版物業條例規定,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且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或者調整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老舊住宅小區 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
為了適應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解決老人上、下樓難的問題,新條例規定住宅物業履行相關手續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
具體來說,對配套設施不全、環境較差的老舊住宅小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并將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老舊住宅小 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老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主 要由政府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下面是條例全文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依照職權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五)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環保、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價格、質監、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四)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五)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二)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四)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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