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為促進城市土地有計劃開發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制定了《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號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已經201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4屆1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12月1日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土地有計劃開發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化,優化產業結構,統籌城鄉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門、土地權屬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按照“三舊”改造政策、棚戶區改造政策、危破舊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規劃范圍內,對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盤活利用以及對危破舊房進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節約集約,利益共享、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公益優先,尊重民意,切實改善民生。城市更新應當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配套,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營造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的城市環境。
第五條 城市更新應當有利于產業集聚,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城市更新應當引導產業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國際化發展,支持金融、科技、總部經濟、電子商務、文化體育等現代服務業,推動制造業高端化發展,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總部經濟發展環境,以總部經濟引領產業轉型升級。
城市更新應當推進產業項目集聚,引導落后產業整合和升級改造,推動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優勢資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發揮其輻射、帶動功能,發展以優勢產業(產品)鏈為主導、關聯性強、集約度高的產業集群。
第六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歷史文化保護,延續歷史文化傳承,維護城市脈絡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風貌,提升歷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應當根據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街區、舊村落、歷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內涵,傳承城市歷史,發揮歷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實現歷史文化產業保護與城市更新和諧共融、協調發展。
第七條 城市更新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施應當結合更新地塊實際,科學規劃,針對區域不同特點,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標準,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優化城市發展空間和戰略布局。
第八條 城市更新應當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區域內公共設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資源,推動成片連片更新,注重區域統籌,確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優先建設、同步使用,實現協調、可持續的有機更新,提升城市機能。
城市更新應當注重土地收儲和整備,按照片區策劃方案確定的發展定位、更新策略和產業導向的要求,加強政府土地儲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
第九條 城市更新應當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機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合理調節村集體、村民、原權屬人、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引導、激勵相關利益主體積極參與改造,實現利益共享共贏。
第十條 城市更新改造應當立足實際,因地制宜,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應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依托項目自身稟賦和地塊周邊特色,以開發重建、整治修繕、歷史文化保護等分類方式,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先易后難,有序推進。
第十一條 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負責審議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審定城市更新規劃、計劃和城市更新資金使用安排,審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及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低效存量建設用地的盤活利用和城市危破舊房的更新盤活,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更新政策,擬定城市更新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和資金安排使用計劃;指導和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審核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多渠道籌集資金,運用征收和協商收購等多種方式,組織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土地整合歸宗,土地整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改造;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加強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督和考評。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辦理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組織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改造計劃和相關方案編制,依法組織開展拆遷安置、建設管理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區城市更新部門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街鎮辦事處、鎮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配合區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土地申請納入省“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圍:
(一)城市市區“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二)城鄉規劃確定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以及產業低端、使用效率低下的原廠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要求的廠房用地;
(五)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布局散亂、條件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舊村莊和列入“萬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莊;
(六)由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對棚戶區和危破舊房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更新改造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于城市重點功能區以及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產業結構、改善城市面貌有較大影響的城市更新項目。屬歷史文化名村、名城范圍的,不適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換、保留修繕,以及整治改善、保護、活化,完善基礎設施等辦法實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于建成區中對城市整體格局影響不大,但現狀用地功能與周邊發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環境差的地塊。
在城市更新中,對歷史文化街區及各類歷史文化遺產類建筑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規劃要求進行保護,鼓勵合理的功能置換、提升利用與更新活化。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區政府及其部門作為主體,也可以由單個土地權屬人作為主體,或多個土地權屬人聯合作為主體,綜合運用政府征收、與權屬人協商收購、權屬人自行改造等多種改造模式。
危險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城市更新通過市場運作的,應當選取與更新規模、項目定位相適應,有資金實力、開發經驗和社會責任感的誠實守信的企業。
第十六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常態的基礎數據調查制度,組織指導各區政府開展城市更新片區的土地、房屋、人口、規劃、文化遺存等現狀基礎數據的調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數據庫。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應當定期更新。市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城市更新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和交換機制。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重大項目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庫,對符合條件的更新項目的科學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舊城鎮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項的,可以設立公眾咨詢委員會。公眾咨詢委員會堅持“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問政于民”,保障公眾在舊城鎮更新中的知情權、參與權。
舊村莊更新改造可以設立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遵循“一村一會”的原則,由改造的舊村發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啟動階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時終止。村民理事會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領導下,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村民意見征詢、利益糾紛和矛盾沖突,保障村集體和村民在舊村莊更新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舊村莊更新。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應當與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相結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機進行違法建設。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對借城市更新之機,違規建設或搶建違法建筑的,應當嚴厲查處,杜絕新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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