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印發的《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對繳存單位、繳存職工、業務關聯單位等失信行為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近日,省住建廳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繳存職工有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期或者累計6期以上的、貸后無故停繳6個月以上等情形的,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繳存職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
辦法對繳存單位、繳存職工、業務關聯單位等失信行為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繳存單位有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出具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情形的,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業務關聯單位的失信行為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偽造購房合同、發票、收入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融機構偽造借款合同、還款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虛評房屋價值協助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高額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金融機構拒絕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人(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等。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并將失信行為記錄上報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目錄,通過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匯總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實現全省管理中心聯合懲戒,并實現與省征信系統信息共享。
繳存單位和業務關聯單位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點檢查,并將繳存單位和業務關聯單位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其名下業務關聯單位5年內不得新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業務。
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提取資金或者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貸款合同。繳存職工貸后無故停繳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按月足額繳存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拒不執行的,自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將其貸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貸基準利率水平。
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限制期內再次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限制期限重新計算。
辦法提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信用修復,管理中心可視情況縮短懲戒期限或者免予相關懲戒。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懲戒期內將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懲戒期限結束后刪除其失信行為信息。
附:
關于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省直及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3月27日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4月14日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積極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懲戒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以下簡稱“失信行為”),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金融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擔保機構等(以下統稱“業務關聯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或協助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信息披露、懲戒、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并將失信行為記錄上報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目錄,通過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匯總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實現全省管理中心聯合懲戒,并實現與省征信系統信息共享。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并對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信息披露、管理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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