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
大家知道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嗎?不知道沒關系,下面小編帶你來看一下。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
(2007年6月27日實施 2010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訂
2013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訂 2015年1月26日第三次修訂
2016年1月1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交易所、會員、客戶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品種與合約
第三條交易所上市品種為股票指數、國債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品種。
第四條股指期貨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合約乘數、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低交易保證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碼、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條國債期貨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可交割國債、報價方式、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低交易保證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碼、上市交易所等。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六條席位是指會員參與交易所期貨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并接受交易所監管、服務及相關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會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席位。
第七條會員申請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二)通訊、資金劃撥條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備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業務系統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業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符合國家、行業和交易所相關技術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會員申請席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兩年期貨交易基本情況;
(二)包含申請席位的理由、條件、可行性論證等內容的申請報告;
(三)機構、人員現狀及擬負責交易管理事務的主要人員的名單、簡歷、專業背景等基本情況;
(四)交易管理的業務制度(包括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五)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包括通訊線路)、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等配置清單;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報告做出書面批復。
第十條會員應當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請的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與交易所簽訂席位使用協議。無故逾期的,視為放棄。
第十一條席位使用費按年收取,收費標準根據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席位撤銷時,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交易設施安裝和系統調試完成后,達到交易所規定標準且符合開通條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加強席位管理和交易業務系統維護,主要設施需要更換或者作技術調整時,應當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遷移出原登記備案地,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審批。交易所有權對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銷:
(一)申請撤銷席位并經交易所核準;
(二)私下轉包、轉租或者轉讓席位;
(三)管理混亂、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或者經查實已不符合開通條件;
(四)利用席位竊密或者破壞交易所系統;
(五)會員資格終止;
(六)交易所認為其不適宜擁有席位。
第十五條由于交易系統、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應當暫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為止。交易恢復后,交易所可以對指令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交易,然后轉入連續競價交易。
第四章 價格
第十六條交易所應當及時發布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漲跌、最高買價、最低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成交量、持倉量等與交易有關的信息。
第十七條開盤價是指某一合約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第十八條收盤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后一筆成交價格。
第十九條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合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第二十條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合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第二十一條最新價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第二十二條漲跌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第二十三條最高買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第二十四條最低賣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第二十五條申買量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第二十六條申賣量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第二十七條結算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一定時間內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未平倉合約盈虧結算和計算下一交易日交易價格限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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