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制定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是指自治縣境內大氣、水、土壤、森林、草場、濕地、礦藏、野生生物、自然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和鄉村等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
在自治縣境內從事生產、生活、經營等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保護原則】 保護生態環境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保護體制】 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縣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國有林場等管護單位負責其轄區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經費保障】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自治縣財政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并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加大對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在自治縣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費用,按規定留存或返還自治縣的部分,用于自治縣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與建設。
第六條【宣傳教育】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為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公眾參與】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村民、居民組織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第八條【考核機制】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年度考核體系,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一年內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負責人和責任人一年內不得評先授獎和晉職晉級。
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重大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經查實,一年內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負責人和責任人二年內不得評先授獎和晉職晉級,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九條【獎勵機制】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保護生態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制止和舉報有功人員,由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條【支持公益訴訟】 法律規定的有關主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公益訴訟提供確定污染源、監測數據等支持。
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律師等組織或個人對環境公益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報告制度】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破壞環境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第十二條【保護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并公布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產業園區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水資源流域綜合規劃、旅游規劃和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等,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十三條【紅線保護】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生態公益林區、天然闊葉林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設置界樁、界碑、公告牌等標志性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毀損、破壞。
第十四條【核心保護】 自治縣境內海拔八百米以上區域、近原生林區、原始次生林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實行封閉式保護。具體保護的四至范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禁止進行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生態環境的干擾和破壞,必要時禁止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人員進入。
第十五條【重點保護】 飛山、五老峰、青靛山、鴻陵山、鹽井頭、九龍山、三扒界、天龍山、大山頭、玉華山等十座山實行重點保護。重點保護的四至范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在該區域內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開礦、開辦工業企業、建設商品房等經營性建筑物。
高速公路、鐵路、國道省道兩側,渠江兩岸,寨牙江口至巖腳、坳上九龍至三鍬地筍道路兩旁,第一層山脊或平地二百米以內的.范圍,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禁止新建冶煉、化工、磚瓦制造、木炭生產、燃煤鍋爐等產生廢氣的項目;第一層山脊或平地五百米以內的范圍,禁止開礦、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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