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下月實施
新頒布的《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將于下月實施,下面是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8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在南京召開貫徹實施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史和平,副省長馬秋林出席會議并講話。
史和平指出,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保障公眾生命財產、保障核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項規定突出了常備不懈、預防為主、科學應對、依法行政的理念。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學習,依法履職,共同推進貫徹實施。馬秋林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快完善核應急預防和管理機制,加強預案管理體系建設,加大預防和管理工作監控力度,加強應急演練和基礎保障,切實提升我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據悉,2017年,田灣核電站3、4號機組裝料前將進行綜合應急演習。目前,省核應急辦正在全方位準備,以提高實戰運作和協同作戰能力。連云港市已組建了近1500人的應急專業隊,應急計劃區內外區范圍由4-8公里調整為5-10公里。
附:
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核電廠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工作。其他核設施和有關核活動的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工作,以及境外和省外發生的可能或者已經對本省造成影響的核事故的應急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核設施、核活動的安全監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應對、從嚴管理、常備不懈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保障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所需經費,根據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和上級的統一部署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承擔相應的場外核事故應急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第五條核事故預防和應急設施、設備依法受到保護,不得侵占、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接受核事故應急保護的權利,負有保護核事故預防和應急設施、參與和配合核事故應急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對在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核應急委員會,負責全省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統一指揮本省行政區域內場外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防主管部門,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第八條省核應急委員會設立專家咨詢組,由成員單位遴選的有關專家組成,為應急準備、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省核應急委員會設立專業工作組,由成員單位負責組建,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核事故應急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成立核應急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并在省核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做好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條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承擔場內核事故應急職責。
第三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核電廠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采取安全與防護措施,設置核事故預防的設施、設備,預防核事故的發生,保護周圍環境以及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條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制定核事故預防方案,并報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核事故預防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能發生的核事故及其影響范圍、危害的估計和論證;
(二)對可能發生的核事故采取的預防措施;
(三)在實施預防措施后對核事故發生的幾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對核事故預防措施的實施和設施、設備運行的監督和保證措施;
(五)需要與有關監督部門的配合和銜接方式。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定期對核事故預防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核事故預防方案。
第十三條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核電廠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核電廠外圍區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具體范圍、采取的限制措施等應當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和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對規劃限制區經濟社會發展給予補償和扶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學校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和核事故應急知識公益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的認知水平。
第十六條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交流,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知識的普及宣傳。
第十七條省核應急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制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和核電廠場外核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報上級機關審查批準后,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編制核事故應急預案執行程序。
第十八條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相關應急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核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報上級機關審查批準后,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第十九條核電廠場內核事故應急預案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和報批,報省核應急委員會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核電廠周圍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核事故應急計劃區。應急計劃區的范圍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提出測算報告,經省核應急委員會審查并報國家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在核電廠核事故應急預案中予以公布。
應急計劃區內的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核事故應急指揮、通信、輻射環境監測、海洋環境監測、氣象監測、地震監測和去污洗消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核事故應急指揮場所,與省核事故應急指揮系統實現聯通,并根據需要建設和完善輻射監測、氣象觀測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按照積極兼容的原則,整合利用各類應急救援組織和設施、設備,組建核事故應急專業隊伍,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
第二十三條承擔核事故應急環境監測、通信保障、醫療救護、輻射防護、交通運輸等任務的單位,應當依據核事故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人員,做好各類技術、物資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核應急委員會和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核應急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核應急管理人員的培訓,督促指導成員單位和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的單位開展核應急專業人員的培訓。
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報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省核應急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核電廠場外與場內的核事故應急聯合演習。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適時組織不同專業、不同規模的核事故應急演練。
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核事故應急預案和需要,適時組織核事故應急演練。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核事故場內應急演習演練,配合做好場外核事故應急演習工作。
第二十六條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是專門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核事故應急工作的專項資金,包括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和場內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
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營運單位、省人民政府和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繳納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政府承擔的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其指定的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
場內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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