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秦皇島市“孔明燈”管理規定》
為維護秦皇島市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秦皇島市“孔明燈”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秦皇島市“孔明燈”管理規定》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號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其他可燃物為燃料,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燃放“孔明燈”對飛機起降、高層建筑、高壓電線、油庫等造成威脅,極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災,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對現有的.“孔明燈”,由其所有者自行銷毀,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對生產、銷售“孔明燈”的,由質量監督、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職責依法查處。其中,占路銷售“孔明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條 對燃放“孔明燈”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條 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及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不銷售、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并有權制止和舉報燃放“孔明燈”行為。
第八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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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燈管理規定
第一條 孔明燈屬于高空明火飛行物,容易引發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慶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對現有的孔明燈由所有單位或個人自行銷毀。
第三條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流通環節孔明燈的監督,對市場流通的孔明燈,要依法收繳、查扣。
第四條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村民居委會,要加強對轄區居民和村民的宣傳教育,一經發現燃放孔明燈,堅決予以制止;對不聽勸告,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條 對不服從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第六條 因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廣大市民要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發現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的,要積極向公安、工商、安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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