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
為了保障電力建設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了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建設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保護,包括電力建設保護、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發展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計劃,協調、解決電力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所轄區域內的電力保護工作。
第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進行實時控制,制訂電力安全生產的應急預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電安全。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內部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采取人員防范、技術防范、設備防范等措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處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安全運行及供應與使用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電力建設保護
第五條 制定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遵循開發節約并舉、環境保護優先、優化能源結構、推進科技進步、適度超前、均衡協調的原則。電力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安排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的要求,對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進行規劃控制。
第六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力設施保護范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補償;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合理,具體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建設受到的損失,由電力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第八條 因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電力設施的,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經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提出遷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協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損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單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對500千伏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內按照設計規程必須拆除的其他房屋,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拆遷并給予補償。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采取安全措施,確??缭桨踩嚯x。
第十條 電力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電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電力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高壓輸變電設施產生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
第三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發電廠、變電所用地范圍內堆放可能危害電力設施的谷物、草料、木材、秸稈、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燒物體的;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的;
(三)在火力發電設施水工建筑物周圍一百米的水域內進行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為的;
(四)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建筑物、構筑物高度,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堆砌物體,導致安全距離不足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壞與電力生產運行有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道等設施的;
(六)違章攀爬電力桿、塔設施,擅自在架空電力桿、塔上搭掛各類纜線、廣告牌等外掛裝置的;
(七)擅自在電纜溝道中施放各類纜線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的,應當經縣(市、區)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經過修剪的植物經自
然生長后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予以修剪。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線路的安全巡查,發現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植物不足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進行修剪,并不補償修剪植物的相關費用。
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緊急情況下,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電力企業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電力企業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采伐情況報林業或者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人為損壞等毀壞公用供電設施造成斷電事故的,除天氣惡劣、交通堵塞等客觀原因外,供電企業應當在接到報修之時起三小時內派員到達現場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立并維護安全警示標志。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其周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電力設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立并維護安全警示標志。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棄用和報廢的電力設施。
第十六條 電力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適用國家有關保護通信線路設施的規定。
第十七條 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設施與電力線路設施之間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掛。
由于路徑原因確需交叉跨越的,后建方應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確需搭掛并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先建方應當允許后建方有償搭掛。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預留共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住宅小區供電能力不足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申請進行增容改造,滿足用戶的用電需求。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區內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需要在公共區域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供電企業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單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辦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件;個人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須持本人身份證件。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應當建立收購臺賬,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單位名稱、住所或者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以及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規格、數量和去向等內容;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收購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廢舊物資收購的無照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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