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制定了《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根據2014年10月31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有從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戶籍遷出本市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各區民政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具體負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物價、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為審核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依據。
第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區、鎮(街道)財政分別按照比例負擔,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確保足額支付。根據“應保盡保”的要求,實行按實撥付,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市、區財政分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區、鎮(街道)財政分擔比例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捐贈、提供資助,所捐贈和提供的資助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本市物價指數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在制定過程中,市民政部門應當聽取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九條 家庭成員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家庭成員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家庭成員向非共同生活的親屬依法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相應減去。
計算家庭成員收入時,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六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確定,農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確定。
第十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成員收入:
(一)人民政府給予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給予老年人、殘疾人以及其他特定對象的定期、專項補助和慰問款物;
(二)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給予對國家、社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
(三)職工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基本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城鄉居民自行繳交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居民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
(四)因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職工依照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者一次性安置費中,用于社會保險的部分;
(五)因公(工)負傷、一般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職工喪葬費以及死亡撫恤金、困難補助金;
(六)因土地被征收而獲得的補償金中用于社會保險和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七)殘疾人勞動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八)參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活動所得;
(九)軍隊轉業、復員、退伍軍人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
(十)老年人按照政策規定所享受的高齡補貼;
(十一)因病生活困難而得到人民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學困難得到人民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中用于學業開支的部分;因災生活困難而得到人民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中用于住房修復開支的部分;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不計入家庭成員收入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推薦就業,無正當理由不就業達二次以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達三次以上的;
(二)在申請時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除外;
(三)外地來廈就讀的在校學生;
(四)申報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是實際生活水平明顯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者家庭財產狀況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
(五)未通過訴訟或者未通過有關單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擔能力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要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六)通過贈與、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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