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獲通過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獲通過并于今年的12月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7月2日下午表決通過《資產評估法》,標志著經過十年醞釀,中國資產評估行業迎來首部基本大法。
“《資產評估法》獲得通過,將有助于規范無形資產評估行為,可增強輕資產型、科技型企業的發展信心。”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周奕豐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在以往的評估實踐中,無形資產往往忽略不計,企業資產就像是“凈重”物品,資產負債表上體現不出無形資產的價值,造成大多數企業資產負債率高,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而《資產評估法》的通過將會使企業的整體價值得到真實的體現,有利于企業增強自身競爭力。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周奕豐連續多年提出加快《資產評估法》立法的建議,今年全國兩會上,他領銜聯名50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的議案》。
中國資產評估行業上世紀80年代產生,經過近30年的發展,現在六大類評估機構共有1.4萬多家,評估師人數已經超過13萬,從業人員60多萬,但一直缺少一部系統性、管全局的行業大法。
為彌補資產評估行業基本法的空白,中國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組,2012年2月份《資產評估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2013年8月份草案提交二審,2015年8月份提交三審。2016年7月份,草案四審通過。
據了解,《資產評估法》共八章五十五條,包括總則、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評估程序、行業協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該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周奕豐表示,此次《資產評估法》的通過將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對推進評估行業依法執業、依法管理、健康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同時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供重要保障,將為經濟發展提質增量。
《資產評估法》表決通過只是第一步,而如何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法》,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發展,是下一步要思考的問題。
對此,周奕豐建議,要加大《資產評估法》的宣傳力度,讓大家充分認識到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法》的重要意義,讓評估機構以法律為指引,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防范評估風險,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資產評估體系。他同時呼吁國家盡快出臺資產評估系列準則及指南等相關配套法規,以適應當前評估行業的發展。
“作為市場經濟的一支重要力量,資產評估行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資產評估法》的通過將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蓬勃發展,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將會更加顯著。”周奕豐
下面是辦法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資產評估(以下稱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以下稱法定評估),應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條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評估業務,應當加入評估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第六條 評估行業可以按照專業領域依法設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估專業人員
第八條 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
評估師是指通過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評估專業人員。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評估師名單,并實時更新。
第十一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評估專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二)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從事業務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三)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四)依法簽署評估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二)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從事業務;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評估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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